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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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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收繳款書者,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停止營業。

Q · 沒按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會被罰多少?

三千到三萬元,但不改正會按次連罰甚至停業

依營業稅法第47條,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國稅局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真正的成本不在單次三萬元,而在可重複裁罰與拉鐵門停業。

白話解讀

開店做生意的人最怕的不是被查稅,是被國稅局盯上「你該用發票卻不用」。這條就是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你以為頂多罰個小錢?第一次罰三千到三萬是真的不痛不癢,但這條藏著兩個真正的殺手鐧:「按次處罰」和「停止營業」。意思是國稅局今天來罰你一次,明天再來可以再罰一次,下星期還能罰。你不改正,他就一直罰到你改。更狠的是他可以直接叫你停業,鐵門拉下來那一刻,你才會知道這三萬塊有多便宜。而且把自己的發票借給別人用這件事(第二款),很多人以為只是「幫朋友忙」,但在國稅局眼中這就是協助逃漏稅的跡證,這條處罰只是開頭,後面等著你的是營業稅法第51條的漏稅罰(最高五倍)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營業稅法第47條為行為罰規定,針對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三種違規行為,課予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以按次處罰與停止營業作為強制改正手段,是統一發票制度的稽徵保障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說「把發票借我報一下抵稅」,到底能不能幫?

絕對不能。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就是為此設計,三千到三萬罰鍰只是開胃菜。對方用你的發票逃漏稅,國稅局會追到你,觸發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最高五倍漏稅額),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刑責。內行人提示:這在稅務圈是紅線,連記帳士都會直接拒絕。

Q2國稅局寄繳款書來但金額我覺得不對,可以退回嗎?

不可以,第47條第3款「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會直接適用。正確做法是先簽收(簽收不等於同意金額),再於收到後30天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內行人提示:拒收不等於沒送達,郵局會作成送達證書,拒收只會多挨一條罰並讓繳納期限繼續跑成滯納金。

Q3我只是網拍賣家,每個月幾萬塊而已,也會被這條罰嗎?

看金額。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以上、勞務4萬元以上就要辦營業登記並使用發票,經核定後仍不辦即適用第1款。內行人提示:國稅局已大量調閱各大平台金流,與其等找上門,主動申請營業登記反而可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稅率1%),遠比被查獲後補稅加罰輕。

Q4營業稅法第47條是什麼?

規範三種統一發票違規行為的行為罰,罰三千到三萬,並得按次處罰與停業,是統一發票制度的稽徵保障條文。

Q5什麼叫按次處罰?

違規於限期內未改正前,國稅局可就持續未改正狀態重複裁罰,直到你改正為止,不是一次性罰完。

Q6停止營業處分是什麼?

稅捐機關對屆期不改正者命其停業的強制手段,鐵門拉下的營業損失通常遠超過罰鍰本身。

Q7第47條三款違規分別指什麼?

第1款不用發票、第2款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第3款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三款各自獨立適用。

Q8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處理?

立刻看清期限(通常7至15日),期限內完成補辦或改正並保留送件收據,這是避免後續所有處罰的窗口。

Q9不小心借票給別人了怎麼補救?

立即停止借票,並評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被查獲前處理籌碼完全不同。

Q10繳款書金額有爭議怎麼辦?

先簽收(簽收不等於同意),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切勿拒收郵件。

Q11被裁罰不服怎麼救濟?

依序走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復查須於收到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出。

Q12第47條 vs 第51條差在哪?

第47條是發票違規行為罰(固定3千至3萬),第51條是漏稅罰(漏稅額5倍以下),借票常兩條一起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l_47col_48col_51
規範行為不用發票/借票/拒收繳款書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短漏報銷售額等漏稅行為
罰則性質行為罰(固定金額)行為罰(按金額比例,1%)漏稅罰(按漏稅額倍數)
金額/倍數3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通常按未記載金額1%,500至5萬元所漏稅額5倍以下
可否停業得停止營業得停止營業

col_47

規範行為
不用發票/借票/拒收繳款書
罰則性質
行為罰(固定金額)
金額/倍數
3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
可否停業
得停止營業

col_48

規範行為
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
罰則性質
行為罰(按金額比例,1%)
金額/倍數
通常按未記載金額1%,500至5萬元
可否停業

col_51

規範行為
短漏報銷售額等漏稅行為
罰則性質
漏稅罰(按漏稅額倍數)
金額/倍數
所漏稅額5倍以下
可否停業
得停止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消費税法 適格請求書等保存方式(インボイス制度)の請求書発行義務関連規定(専用の同一罰則条文なし)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상 세금계산서 발급의무 및 미발급·가공 세금계산서에 대한 가산세 규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35條至第39條(未按規定使用發票之罰則)
德國Umsatzsteuergesetz (UStG) § 26a(Rechnungsausstellung 等義務違反之 Ordnungswidrigkeiten)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CGI) art. 1737(manquements aux règles de facturation 之罰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常簿,或偽造帳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註銷登記,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而仍營業者。   五、其他有關漏稅事實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五千元提高為一萬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1041214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立法理由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核定名詞
  • 營業稅名詞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常簿,或偽造帳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註銷登記,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而仍營業者。   五、其他有關漏稅事實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五千元提高為一萬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1041214 修正)

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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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