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7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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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收繳款書者,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停止營業。
Q · 沒按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會被罰多少?
依營業稅法第47條,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國稅局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真正的成本不在單次三萬元,而在可重複裁罰與拉鐵門停業。
白話解讀
開店做生意的人最怕的不是被查稅,是被國稅局盯上「你該用發票卻不用」。這條就是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你以為頂多罰個小錢?第一次罰三千到三萬是真的不痛不癢,但這條藏著兩個真正的殺手鐧:「按次處罰」和「停止營業」。意思是國稅局今天來罰你一次,明天再來可以再罰一次,下星期還能罰。你不改正,他就一直罰到你改。更狠的是他可以直接叫你停業,鐵門拉下來那一刻,你才會知道這三萬塊有多便宜。而且把自己的發票借給別人用這件事(第二款),很多人以為只是「幫朋友忙」,但在國稅局眼中這就是協助逃漏稅的跡證,這條處罰只是開頭,後面等著你的是營業稅法第51條的漏稅罰(最高五倍)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營業稅法第47條為行為罰規定,針對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三種違規行為,課予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以按次處罰與停止營業作為強制改正手段,是統一發票制度的稽徵保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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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開統一發票會被罰多少?▾
三千到三萬元,不改正可按次連罰並停業。
Q2發票借給別人用會怎樣?▾
適用第47條第2款,後面還有第51條漏稅罰與稅捐稽徵法刑責。
Q3什麼是按次處罰?▾
違規未改正前,國稅局可一次又一次重複裁罰,直到你改正為止。
Q4繳款書金額不對可以退回嗎?▾
不行,拒收適用第3款,且郵局仍會作成送達。
Q5停止營業處分多嚴重?▾
鐵門拉下一天的損失通常遠超過三萬元罰鍰。
Q6網拍要用統一發票嗎?▾
月銷貨8萬、勞務4萬以上經核定者就要,否則適用第1款。
Q7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辦?▾
在期限內完成改正或補辦並留收據,這是避免後續所有處罰的窗口。
Q8被罰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收到處分後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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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l_47 | col_48 | col_51 |
|---|---|---|---|
| 規範行為 | 不用發票/借票/拒收繳款書 | 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 | 短漏報銷售額等漏稅行為 |
| 罰則性質 | 行為罰(固定金額) | 行為罰(按金額比例,1%) | 漏稅罰(按漏稅額倍數) |
| 金額/倍數 | 3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 | 通常按未記載金額1%,500至5萬元 | 所漏稅額5倍以下 |
| 可否停業 | 得停止營業 | 否 | 得停止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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