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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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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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收繳款書者,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停止營業。
Q · 沒按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會被罰多少?
三千到三萬元,但不改正會按次連罰甚至停業
依營業稅法第47條,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國稅局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真正的成本不在單次三萬元,而在可重複裁罰與拉鐵門停業。
白話解讀
開店做生意的人最怕的不是被查稅,是被國稅局盯上「你該用發票卻不用」。這條就是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你以為頂多罰個小錢?第一次罰三千到三萬是真的不痛不癢,但這條藏著兩個真正的殺手鐧:「按次處罰」和「停止營業」。意思是國稅局今天來罰你一次,明天再來可以再罰一次,下星期還能罰。你不改正,他就一直罰到你改。更狠的是他可以直接叫你停業,鐵門拉下來那一刻,你才會知道這三萬塊有多便宜。而且把自己的發票借給別人用這件事(第二款),很多人以為只是「幫朋友忙」,但在國稅局眼中這就是協助逃漏稅的跡證,這條處罰只是開頭,後面等著你的是營業稅法第51條的漏稅罰(最高五倍)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營業稅法第47條為行為罰規定,針對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三種違規行為,課予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以按次處罰與停止營業作為強制改正手段,是統一發票制度的稽徵保障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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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說「把發票借我報一下抵稅」,到底能不能幫?
絕對不能。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就是為此設計,三千到三萬罰鍰只是開胃菜。對方用你的發票逃漏稅,國稅局會追到你,觸發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最高五倍漏稅額),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刑責。內行人提示:這在稅務圈是紅線,連記帳士都會直接拒絕。
Q2國稅局寄繳款書來但金額我覺得不對,可以退回嗎?
不可以,第47條第3款「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會直接適用。正確做法是先簽收(簽收不等於同意金額),再於收到後30天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內行人提示:拒收不等於沒送達,郵局會作成送達證書,拒收只會多挨一條罰並讓繳納期限繼續跑成滯納金。
Q3我只是網拍賣家,每個月幾萬塊而已,也會被這條罰嗎?
看金額。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以上、勞務4萬元以上就要辦營業登記並使用發票,經核定後仍不辦即適用第1款。內行人提示:國稅局已大量調閱各大平台金流,與其等找上門,主動申請營業登記反而可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稅率1%),遠比被查獲後補稅加罰輕。
Q4營業稅法第47條是什麼?
規範三種統一發票違規行為的行為罰,罰三千到三萬,並得按次處罰與停業,是統一發票制度的稽徵保障條文。
Q5什麼叫按次處罰?
違規於限期內未改正前,國稅局可就持續未改正狀態重複裁罰,直到你改正為止,不是一次性罰完。
Q6停止營業處分是什麼?
稅捐機關對屆期不改正者命其停業的強制手段,鐵門拉下的營業損失通常遠超過罰鍰本身。
Q7第47條三款違規分別指什麼?
第1款不用發票、第2款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第3款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三款各自獨立適用。
Q8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處理?
立刻看清期限(通常7至15日),期限內完成補辦或改正並保留送件收據,這是避免後續所有處罰的窗口。
Q9不小心借票給別人了怎麼補救?
立即停止借票,並評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被查獲前處理籌碼完全不同。
Q10繳款書金額有爭議怎麼辦?
先簽收(簽收不等於同意),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切勿拒收郵件。
Q11被裁罰不服怎麼救濟?
依序走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復查須於收到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出。
Q12第47條 vs 第51條差在哪?
第47條是發票違規行為罰(固定3千至3萬),第51條是漏稅罰(漏稅額5倍以下),借票常兩條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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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l_47 | col_48 | col_51 |
|---|---|---|---|
| 規範行為 | 不用發票/借票/拒收繳款書 | 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 | 短漏報銷售額等漏稅行為 |
| 罰則性質 | 行為罰(固定金額) | 行為罰(按金額比例,1%) | 漏稅罰(按漏稅額倍數) |
| 金額/倍數 | 3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 | 通常按未記載金額1%,500至5萬元 | 所漏稅額5倍以下 |
| 可否停業 | 得停止營業 | 否 | 得停止營業 |
col_47
- 規範行為
- 不用發票/借票/拒收繳款書
- 罰則性質
- 行為罰(固定金額)
- 金額/倍數
- 3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
- 可否停業
- 得停止營業
col_48
- 規範行為
- 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
- 罰則性質
- 行為罰(按金額比例,1%)
- 金額/倍數
- 通常按未記載金額1%,500至5萬元
- 可否停業
- 否
col_51
- 規範行為
- 短漏報銷售額等漏稅行為
- 罰則性質
- 漏稅罰(按漏稅額倍數)
- 金額/倍數
- 所漏稅額5倍以下
- 可否停業
- 得停止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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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常簿,或偽造帳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註銷登記,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而仍營業者。 五、其他有關漏稅事實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五千元提高為一萬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1041214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立法理由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核定名詞
- 營業稅名詞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常簿,或偽造帳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註銷登記,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而仍營業者。 五、其他有關漏稅事實者。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五千元提高為一萬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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