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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7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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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收繳款書者,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停止營業。

Q · 沒按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會被罰多少?

依營業稅法第47條,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國稅局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真正的成本不在單次三萬元,而在可重複裁罰與拉鐵門停業。

白話解讀

開店做生意的人最怕的不是被查稅,是被國稅局盯上「你該用發票卻不用」。這條就是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你以為頂多罰個小錢?第一次罰三千到三萬是真的不痛不癢,但這條藏著兩個真正的殺手鐧:「按次處罰」和「停止營業」。意思是國稅局今天來罰你一次,明天再來可以再罰一次,下星期還能罰。你不改正,他就一直罰到你改。更狠的是他可以直接叫你停業,鐵門拉下來那一刻,你才會知道這三萬塊有多便宜。而且把自己的發票借給別人用這件事(第二款),很多人以為只是「幫朋友忙」,但在國稅局眼中這就是協助逃漏稅的跡證,這條處罰只是開頭,後面等著你的是營業稅法第51條的漏稅罰(最高五倍)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營業稅法第47條為行為罰規定,針對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三種違規行為,課予三千至三萬元罰鍰,並以按次處罰與停止營業作為強制改正手段,是統一發票制度的稽徵保障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開統一發票會被罰多少?

三千到三萬元,不改正可按次連罰並停業。

Q2發票借給別人用會怎樣?

適用第47條第2款,後面還有第51條漏稅罰與稅捐稽徵法刑責。

Q3什麼是按次處罰?

違規未改正前,國稅局可一次又一次重複裁罰,直到你改正為止。

Q4繳款書金額不對可以退回嗎?

不行,拒收適用第3款,且郵局仍會作成送達。

Q5停止營業處分多嚴重?

鐵門拉下一天的損失通常遠超過三萬元罰鍰。

Q6網拍要用統一發票嗎?

月銷貨8萬、勞務4萬以上經核定者就要,否則適用第1款。

Q7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辦?

在期限內完成改正或補辦並留收據,這是避免後續所有處罰的窗口。

Q8被罰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收到處分後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l_47col_48col_51
規範行為不用發票/借票/拒收繳款書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短漏報銷售額等漏稅行為
罰則性質行為罰(固定金額)行為罰(按金額比例,1%)漏稅罰(按漏稅額倍數)
金額/倍數3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通常按未記載金額1%,500至5萬元所漏稅額5倍以下
可否停業得停止營業得停止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消費税法 適格請求書等保存方式(インボイス制度)の請求書発行義務関連規定(専用の同一罰則条文なし)
🇰🇷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상 세금계산서 발급의무 및 미발급·가공 세금계산서에 대한 가산세 규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35條至第39條(未按規定使用發票之罰則)
🇩🇪 德國Umsatzsteuergesetz (UStG) § 26a(Rechnungsausstellung 等義務違反之 Ordnungswidrigkeiten)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CGI) art. 1737(manquements aux règles de facturation 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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