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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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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6條規範營業人未申報變更、註銷登記或暫停、復業的罰則,可處1,500至15,000元並得按次處罰,登記事項不實亦同。

Q · 公司搬家、暫停營業沒跟國稅局報,會怎樣?

會。沒申報國稅局照常核稅還會按次加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營業人未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未申報暫停、復業,除被限期改正外,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拖越久罰越多。登記事項不實(地址、負責人填錯)同樣適用本條,且稅單可能寄到舊址導致逾期滯納,形成雙重損失。

白話解讀

搬遷、暫停營業、復業、註銷,這些事你可能覺得是公司自己的事。錯了。每一次你做這些決定,都必須在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註銷或暫停登記。忘了辦?罰 1,500 到 15,000 新臺幣。更狠的是「按次處罰」:只要限期內還沒改正,可以一直罰下去。申報事項不實(登記地址是假的、負責人填錯)也是同樣的處罰。很多新創公司搬辦公室就順手搬了,沒想到稅務機關那邊還是舊地址,結果稅單送不到,以為沒繳變成逾期滯納。這條陷阱最多的地方是「暫停營業」:很多老闆以為「不做就是不做」,根本不知道暫停要去申報。沒申報機關還以為你在做,繼續寄繳款書;你人不在舊地址收不到,於是滯納金加罰鍰一起疊。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為稅籍登記管理的行政罰規定,針對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未申報暫停或復業,以及登記事項不實兩類情形,課以限期改正並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且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目的在確保稅務機關隨時掌握營業人的存續狀態與正確登記資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搬家忘了告訴國稅局,會怎樣?

除罰1,500到15,000元外,「按次處罰」的設計讓你不補辦就持續被罰。更嚴重的是稅單寄到舊地址,你沒收到變成逾期滯納,滯納金加強制執行陸續來。發現的那一刻就主動補辦,承辦人員裁量會壓到最低倍數,比被動被查便宜很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暫停營業一定要報嗎?我又沒開門做生意

必須報。稅務機關不會自己知道你暫停,會繼續假設你在營業、繼續核定營業稅、繼續寄繳款書;你沒繳就變滯納,沒申報又被這條罰,雙重處罰同時成立。依第31條,暫停營業應於事實發生前15日申報。暫停期間寧願估長一點,要提早復業再申報即可(本資料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已經被罰了,還能不能處理?

能。收到罰單30日內可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理由若是非故意、主動補辦、情節輕微,可爭取從15,000元最高倍數壓回1,500元最低倍數。復查是書面程序,把「當時為何沒辦理」的具體原因寫清楚並附主動補辦證據,比含糊說「不小心」有效得多。

Q4公司搬家沒辦變更登記罰多少?

依營業稅法第46條處1,500至15,000元,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累積金額可能遠超首次罰鍰。

Q5營業稅法第46條規範哪兩種情形?

一是變更、註銷登記或暫停、復業未申報;二是申請登記事項不實,兩者都處1,500至15,000元罰鍰。

Q6什麼叫按次處罰?

限期改正後屆期仍未辦理,得就持續的違反狀態反覆裁罰,拖越久罰越多,不是罰一次就停。

Q7登記事項不實是什麼意思?

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時記載與事實不符,例如登記地址是借用的、負責人填錯。

Q8公司搬家怎麼辦稅務變更登記?

備齊變更登記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明、租賃契約,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親辦或線上辦理。

Q9暫停營業怎麼申報?

依第31條於事實發生前15日向國稅局申報暫停,期間可估長一點,提早復業再申報即可。

Q10已經逾期忘了辦怎麼補救?

主動補辦並保留時間證據,承辦對主動更正在裁罰倍數上有裁量空間,常見壓至最低額1,500元。

Q11收到罰單怎麼爭取減罰?

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書面陳明非故意、主動補辦、情節輕微,並附補辦證據。

Q12營業稅法第45條 vs 第46條差在哪?

第45條罰未申請稅籍登記(開業未登記,3,000–30,000元);第46條罰登記後的變動未申報或事項不實(1,500–15,000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45條第46條第47條
規範對象未申請稅籍登記登記後變動未申報/事項不實稅額相關通知未辦理
罰鍰範圍3,000–30,000元1,500–15,000元3,000–30,000元
按次處罰
典型情境開業未登記搬遷/暫停未報、地址負責人填錯代理申報義務違反

第45條

規範對象
未申請稅籍登記
罰鍰範圍
3,000–30,000元
按次處罰
典型情境
開業未登記

第46條

規範對象
登記後變動未申報/事項不實
罰鍰範圍
1,500–15,000元
按次處罰
典型情境
搬遷/暫停未報、地址負責人填錯

第47條

規範對象
稅額相關通知未辦理
罰鍰範圍
3,000–30,000元
按次處罰
典型情境
代理申報義務違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消費税法・国税通則法(適格請求書発行事業者登録の変更・廃止届出義務及び加算税)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사업자등록 정정·변경 의무 및 가산세)
中國增值税相关规定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义务与罚则)
德國Umsatzsteuergesetz (UStG) i.V.m. Abgabenordnung (AO) § 379(umsatzsteuerliche Anmelde-/Mitwirkungspflichten)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CGI)(déclaration d'existence et de modification en matière de TV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存根聯所載金額少於收執聯者,除按所漏銷貨額或收入額處以百分之五之罰鍰外,並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罰,違反三次者,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接受代銷貨物,代開立銷貨統一發票,有前項違章情事者,其責任由代銷商負之。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或變更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二千元提高為五千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二、原條文第一款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處罰,已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單獨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另列第二項;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另於本修正條文第二款規定,爰配合將有關文字刪除。原條文第二款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0770510 修正)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立法理由本條對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定有罰則,對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者,未予規定,爰予增訂以利執行。

(1041214 修正)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立法理由一、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衡酌營業稅係以統一發票作為勾稽營業人進銷項憑證,查核有無逃漏稅之主要工具,帳簿屬輔助備查文件,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考量,現行已取消驗印帳簿作業,為符實際,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規定。

  • 罰鍰名詞
  • 註銷名詞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存根聯所載金額少於收執聯者,除按所漏銷貨額或收入額處以百分之五之罰鍰外,並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罰,違反三次者,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接受代銷貨物,代開立銷貨統一發票,有前項違章情事者,其責任由代銷商負之。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二千元提高為五千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二、原條文第一款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處罰,已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單獨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另列第二項;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另於本修正條文第二款規定,爰配合將有關文字刪除。原條文第二款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0770510 修正)

本條對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定有罰則,對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者,未予規定,爰予增訂以利執行。

(1041214 修正)

一、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衡酌營業稅係以統一發票作為勾稽營業人進銷項憑證,查核有無逃漏稅之主要工具,帳簿屬輔助備查文件,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考量,現行已取消驗印帳簿作業,為符實際,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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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6 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