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6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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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6條規範營業人未申報變更、註銷登記或暫停、復業的罰則,可處1,500至15,000元並得按次處罰,登記事項不實亦同。
Q · 公司搬家、暫停營業沒跟國稅局報,會怎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營業人未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未申報暫停、復業,除被限期改正外,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拖越久罰越多。登記事項不實(地址、負責人填錯)同樣適用本條,且稅單可能寄到舊址導致逾期滯納,形成雙重損失。
白話解讀
搬遷、暫停營業、復業、註銷,這些事你可能覺得是公司自己的事。錯了。每一次你做這些決定,都必須在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註銷或暫停登記。忘了辦?罰 1,500 到 15,000 新臺幣。更狠的是「按次處罰」:只要限期內還沒改正,可以一直罰下去。申報事項不實(登記地址是假的、負責人填錯)也是同樣的處罰。很多新創公司搬辦公室就順手搬了,沒想到稅務機關那邊還是舊地址,結果稅單送不到,以為沒繳變成逾期滯納。這條陷阱最多的地方是「暫停營業」:很多老闆以為「不做就是不做」,根本不知道暫停要去申報。沒申報機關還以為你在做,繼續寄繳款書;你人不在舊地址收不到,於是滯納金加罰鍰一起疊。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為稅籍登記管理的行政罰規定,針對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未申報暫停或復業,以及登記事項不實兩類情形,課以限期改正並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且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目的在確保稅務機關隨時掌握營業人的存續狀態與正確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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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46條罰多少?▾
1,500至15,000元,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累積金額可能遠超首次罰鍰。
Q2公司搬家一定要向國稅局辦變更嗎?▾
要。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否則依第46條裁罰。
Q3暫停營業需要申報嗎?▾
需要。依第31條應於事實發生前15日申報,否則機關仍照常核稅。
Q4什麼叫按次處罰?▾
限期改正後屆期仍未辦理,得就同一違反狀態反覆裁罰,拖越久罰越多。
Q5登記地址填錯算違反嗎?▾
算。申請事項不實適用第46條第2款,同樣處1,500至15,000元罰鍰。
Q6已經被罰能申請復查嗎?▾
能。收到處分30日內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爭執裁量。
Q7主動補辦會比較輕嗎?▾
通常會。承辦對主動更正在裁罰倍數上有裁量空間,常見壓至最低額。
Q8第45條和第46條差在哪?▾
第45條罰未申請稅籍登記(3,000至30,000元),第46條罰登記後的變動未申報(1,500至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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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45條 | 第46條 | 第47條 |
|---|---|---|---|
| 規範對象 | 未申請稅籍登記 | 登記後變動未申報/事項不實 | 稅額相關通知未辦理 |
| 罰鍰範圍 | 3,000–30,000元 | 1,500–15,000元 | 3,000–30,000元 |
| 按次處罰 | 是 | 是 | 是 |
| 典型情境 | 開業未登記 | 搬遷/暫停未報、地址負責人填錯 | 代理申報義務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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