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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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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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6條規範營業人未申報變更、註銷登記或暫停、復業的罰則,可處1,500至15,000元並得按次處罰,登記事項不實亦同。
Q · 公司搬家、暫停營業沒跟國稅局報,會怎樣?
會。沒申報國稅局照常核稅還會按次加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營業人未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未申報暫停、復業,除被限期改正外,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拖越久罰越多。登記事項不實(地址、負責人填錯)同樣適用本條,且稅單可能寄到舊址導致逾期滯納,形成雙重損失。
白話解讀
搬遷、暫停營業、復業、註銷,這些事你可能覺得是公司自己的事。錯了。每一次你做這些決定,都必須在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註銷或暫停登記。忘了辦?罰 1,500 到 15,000 新臺幣。更狠的是「按次處罰」:只要限期內還沒改正,可以一直罰下去。申報事項不實(登記地址是假的、負責人填錯)也是同樣的處罰。很多新創公司搬辦公室就順手搬了,沒想到稅務機關那邊還是舊地址,結果稅單送不到,以為沒繳變成逾期滯納。這條陷阱最多的地方是「暫停營業」:很多老闆以為「不做就是不做」,根本不知道暫停要去申報。沒申報機關還以為你在做,繼續寄繳款書;你人不在舊地址收不到,於是滯納金加罰鍰一起疊。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為稅籍登記管理的行政罰規定,針對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未申報暫停或復業,以及登記事項不實兩類情形,課以限期改正並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且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目的在確保稅務機關隨時掌握營業人的存續狀態與正確登記資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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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搬家忘了告訴國稅局,會怎樣?
除罰1,500到15,000元外,「按次處罰」的設計讓你不補辦就持續被罰。更嚴重的是稅單寄到舊地址,你沒收到變成逾期滯納,滯納金加強制執行陸續來。發現的那一刻就主動補辦,承辦人員裁量會壓到最低倍數,比被動被查便宜很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暫停營業一定要報嗎?我又沒開門做生意
必須報。稅務機關不會自己知道你暫停,會繼續假設你在營業、繼續核定營業稅、繼續寄繳款書;你沒繳就變滯納,沒申報又被這條罰,雙重處罰同時成立。依第31條,暫停營業應於事實發生前15日申報。暫停期間寧願估長一點,要提早復業再申報即可(本資料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已經被罰了,還能不能處理?
能。收到罰單30日內可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理由若是非故意、主動補辦、情節輕微,可爭取從15,000元最高倍數壓回1,500元最低倍數。復查是書面程序,把「當時為何沒辦理」的具體原因寫清楚並附主動補辦證據,比含糊說「不小心」有效得多。
Q4公司搬家沒辦變更登記罰多少?
依營業稅法第46條處1,500至15,000元,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累積金額可能遠超首次罰鍰。
Q5營業稅法第46條規範哪兩種情形?
一是變更、註銷登記或暫停、復業未申報;二是申請登記事項不實,兩者都處1,500至15,000元罰鍰。
Q6什麼叫按次處罰?
限期改正後屆期仍未辦理,得就持續的違反狀態反覆裁罰,拖越久罰越多,不是罰一次就停。
Q7登記事項不實是什麼意思?
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時記載與事實不符,例如登記地址是借用的、負責人填錯。
Q8公司搬家怎麼辦稅務變更登記?
備齊變更登記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明、租賃契約,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親辦或線上辦理。
Q9暫停營業怎麼申報?
依第31條於事實發生前15日向國稅局申報暫停,期間可估長一點,提早復業再申報即可。
Q10已經逾期忘了辦怎麼補救?
主動補辦並保留時間證據,承辦對主動更正在裁罰倍數上有裁量空間,常見壓至最低額1,500元。
Q11收到罰單怎麼爭取減罰?
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書面陳明非故意、主動補辦、情節輕微,並附補辦證據。
Q12營業稅法第45條 vs 第46條差在哪?
第45條罰未申請稅籍登記(開業未登記,3,000–30,000元);第46條罰登記後的變動未申報或事項不實(1,500–15,000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45條 | 第46條 | 第47條 |
|---|---|---|---|
| 規範對象 | 未申請稅籍登記 | 登記後變動未申報/事項不實 | 稅額相關通知未辦理 |
| 罰鍰範圍 | 3,000–30,000元 | 1,500–15,000元 | 3,000–30,000元 |
| 按次處罰 | 是 | 是 | 是 |
| 典型情境 | 開業未登記 | 搬遷/暫停未報、地址負責人填錯 | 代理申報義務違反 |
第45條
- 規範對象
- 未申請稅籍登記
- 罰鍰範圍
- 3,000–30,000元
- 按次處罰
- 是
- 典型情境
- 開業未登記
第46條
- 規範對象
- 登記後變動未申報/事項不實
- 罰鍰範圍
- 1,500–15,000元
- 按次處罰
- 是
- 典型情境
- 搬遷/暫停未報、地址負責人填錯
第47條
- 規範對象
- 稅額相關通知未辦理
- 罰鍰範圍
- 3,000–30,000元
- 按次處罰
- 是
- 典型情境
- 代理申報義務違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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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存根聯所載金額少於收執聯者,除按所漏銷貨額或收入額處以百分之五之罰鍰外,並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罰,違反三次者,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接受代銷貨物,代開立銷貨統一發票,有前項違章情事者,其責任由代銷商負之。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或變更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二千元提高為五千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二、原條文第一款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處罰,已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單獨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另列第二項;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另於本修正條文第二款規定,爰配合將有關文字刪除。原條文第二款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0770510 修正)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立法理由本條對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定有罰則,對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者,未予規定,爰予增訂以利執行。
(1041214 修正)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立法理由一、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衡酌營業稅係以統一發票作為勾稽營業人進銷項憑證,查核有無逃漏稅之主要工具,帳簿屬輔助備查文件,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考量,現行已取消驗印帳簿作業,為符實際,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規定。
- 罰鍰名詞
- 註銷名詞
營利事業有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存根聯所載金額少於收執聯者,除按所漏銷貨額或收入額處以百分之五之罰鍰外,並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罰,違反三次者,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接受代銷貨物,代開立銷貨統一發票,有前項違章情事者,其責任由代銷商負之。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由二千元提高為五千元,另對於逾期仍未補正者,增訂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以收警惕之效。 二、原條文第一款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處罰,已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單獨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另列第二項;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另於本修正條文第二款規定,爰配合將有關文字刪除。原條文第二款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本條對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定有罰則,對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者,未予規定,爰予增訂以利執行。
一、修正序文,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衡酌營業稅係以統一發票作為勾稽營業人進銷項憑證,查核有無逃漏稅之主要工具,帳簿屬輔助備查文件,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考量,現行已取消驗印帳簿作業,為符實際,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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