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2 條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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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電子發票未依限傳輸至財政部平台存證,除限期補正外,可處1,500至1萬5千元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Q · 電子發票開了但沒上傳財政部平台,會怎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開立電子發票後還必須在第32條之1第1項時限內,將發票資訊與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沒傳、未據實傳,國稅局先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可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開電子發票,按個鈕印出來給客人就沒事了嗎?不是。這條規定的核心是:你不只要「開」發票,還要在規定時限內(B2C 48 小時、B2B 7 天)把這張發票的完整資訊,連同買家載具識別碼,傳輸到財政部的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這件事沒做,就算你實際有開發票給客人,國稅局照樣會先發通知叫你補傳,你不補、補錯、補得亂七八糟,一次 1,500 到 15,000 元,按次罰。這條 113 年 7 月才新增,在此之前沒有獨立的處罰條文,很多小型電商以為「我有委託第三方廠商處理」而放心。實際上責任在開立發票的營業人身上,廠商沒傳,罰的是你,不是他。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為電子發票存證義務的專屬罰則,針對營業人未依第32條之1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電子發票與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設立限期補正加按次處罰的階段式裁罰制度,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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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子發票沒傳會怎樣?▾
國稅局先通知限期補正,不補正或補正不實可罰1500到1萬5千元並按次處罰。
Q2電子發票上傳期限多久?▾
依第32條之1,B2C約48小時、B2B約7天內傳輸至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規範義務 | 第32條(開立發票) | 開立統一發票義務 | 第32條之1(傳輸存證) | 傳輸至財政部平台存證義務 |
| 違反罰則 | 第32條 | 適用第48條 | 第32條之1 | 適用第48條之2(本條) |
| 處罰方式 | 第48條 | 按比例或定額罰 | 第48條之2 | 限期補正+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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