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1 條(暫停營業之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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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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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暫停營業前及復業前都必須向國稅局申報核備,否則視為擅自歇業需受罰。
Q · 店要關幾個月,需要跟國稅局報備嗎?
要。沒辦停業核備等於擅自歇業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暫停營業前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要再申報一次。核備後停業期間免每期申報營業稅、免開立發票。沒辦核備就自己拉下鐵門等於「擅自歇業」,每期漏申報罰鍰 1,200 元起跳,停業超過一年還可能被依職權註銷稅籍。
白話解讀
暫停營業不是「我不想做就不做」這麼簡單。政府那邊如果沒備案,你的店面在稅務系統上仍然是營運中。每期該申報的營業稅還是得申報(就算是零申報),該繳的稅還是要繳。很多小店老闆在生意不好的時候直覺拉下鐵門等景氣好再開,結果過幾個月收到國稅局一疊罰單,嚇一跳。這條的機制很簡單: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復業時也一樣。核備之後的停業期間,你不用再每期申報營業稅,也不用開發票(因為根本沒營業),這是它的實益。但如果你沒核備就自己停業,法律上這叫「擅自歇業」,不只每期漏申報要罰,還可能被稅捐機關依職權註銷你的稅籍(第 31 條之 1),等你想復業時還要重跑一次申請。花一分鐘申報核備,省下後面一堆麻煩。
法律定性
暫停營業核備是營業稅法定的稅務行政程序,要求營業人在停業前及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稅捐機關得以暫停其每期申報義務並停止發票領用,避免出現「實際無營業但系統仍要求申報」的法律真空狀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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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休息三個月要辦停業核備嗎?
強烈建議辦。不辦的後果是這三個月你還是要每期申報(通常是兩個月一期),沒申報就是漏報,每期罰鍰從 1,200 元起跳。辦停業核備只要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網站填一份表,幾分鐘就完成,省下後面所有麻煩。內行人提示:很多自營業者會在暑假或農曆年前後停業,如果你有固定的淡季,甚至可以每年都辦,讓稅務負擔跟著實際營運節奏走。
Q2停業期間我可以接一單小生意嗎?
不可以。停業的法律意義是「完全沒有營業行為」,只要你開始接單、開發票、收款,就是實際營業,嚴重違反停業核備的前提。正確做法是先向國稅局辦「復業核備」(也是上網填表),核備完成後才開始接單。這個流程現在很快,通常當日就可以完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確定會不會接到客戶,可以考慮辦「減少營業規模」而不是停業,這樣保留彈性但可能可以降低申報頻率,具體要諮詢會計師。
Q3暫停營業核備是什麼?
依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的法定程序,核備後免每期申報、免開發票,保留稅籍。
Q4暫停營業跟註銷登記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的(會回來),稅籍保留;註銷是終局的(不會回來),稅籍消失。停業免每期申報但稅籍可能被職權註銷;註銷則永久免除義務但要重辦才能復業。
Q5擅自歇業是什麼意思?
未經申報核備即自行停止營業之違法狀態,依本法第 46 條罰鍰 1,500-15,000 元,外加每期漏申報罰則。
Q6稅籍跟商業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商業登記由經濟部商業司管(公司存續與否),稅籍由財政部國稅局管(納稅義務)。兩個系統各自獨立,停業要分別處理。
Q7暫停營業怎麼申報?
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網(tax.nat.gov.tw)選擇稅籍變更—暫停營業,填具申請書送出,1-3 日核備完成。臨櫃也可。
Q8停業期間員工怎麼處理?
依勞基法可採無薪假、減班休息或合意暫停勞動契約;不能單方資遣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歇業要件並付資遣費。具體要諮詢勞動局或律師。
Q9停業期間還要付租金、勞健保嗎?
租金依租約看(多數仍要付);員工勞健保看勞動契約狀態(無薪假期間部分保費仍要繳);負責人個人健保不受影響。
Q10復業申報要多久?
上同一電子申報系統辦復業核備,通常當日完成。核備生效後即可開立發票及接單,建議至少提前 1 個工作日辦理。
Q11暫停營業 vs 註銷登記哪個比較好?
短期(< 1 年)淡季休養選暫停;長期或終止營業選註銷。暫停超過一年容易被職權註銷反而麻煩,建議滿一年改辦註銷。
Q12停業期間在網路上接案算營業嗎?
算。停業的法律意義是完全沒有營業行為,網路接案、私下交易都是實際營業,會被認定為違反停業核備並可能加重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申報義務 | 發票開立 | 稅籍狀態 | 復業程序 | 適用情境 |
|---|---|---|---|---|---|
| 暫停營業核備 | 停業期間免每期申報 | 禁止開立 | 保留 | 復業核備(簡單) | 短期停業(< 1 年) |
|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 每期仍需申報(含零申報) | 本應可開但未營業 | 保留但可能被職權註銷 | 若被註銷需重辦稅籍登記 | 違法狀態,應立即補辦 |
| 註銷登記(第 30 條) | 終局免除 | 禁止且須繳回 | 消滅 | 需重新辦理稅籍登記 | 長期停業或終止營業 |
申報義務
- 暫停營業核備
- 停業期間免每期申報
-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 每期仍需申報(含零申報)
- 註銷登記(第 30 條)
- 終局免除
發票開立
- 暫停營業核備
- 禁止開立
-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 本應可開但未營業
- 註銷登記(第 30 條)
- 禁止且須繳回
稅籍狀態
- 暫停營業核備
- 保留
-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 保留但可能被職權註銷
- 註銷登記(第 30 條)
- 消滅
復業程序
- 暫停營業核備
- 復業核備(簡單)
-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 若被註銷需重辦稅籍登記
- 註銷登記(第 30 條)
- 需重新辦理稅籍登記
適用情境
- 暫停營業核備
- 短期停業(< 1 年)
-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 違法狀態,應立即補辦
- 註銷登記(第 30 條)
- 長期停業或終止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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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即交由該機關復查委員會,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復查決定之。
(0690527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由稽徵機關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本稅及滯納金額,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 核名詞
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即交由該機關復查委員會,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復查決定之。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由稽徵機關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本稅及滯納金額,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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