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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1暫停營業之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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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備;復業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暫停營業前及復業前都必須向國稅局申報核備,否則視為擅自歇業需受罰。

Q · 店要關幾個月,需要跟國稅局報備嗎?

要。沒辦停業核備等於擅自歇業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暫停營業前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要再申報一次。核備後停業期間免每期申報營業稅、免開立發票。沒辦核備就自己拉下鐵門等於「擅自歇業」,每期漏申報罰鍰 1,200 元起跳,停業超過一年還可能被依職權註銷稅籍。

白話解讀

暫停營業不是「我不想做就不做」這麼簡單。政府那邊如果沒備案,你的店面在稅務系統上仍然是營運中。每期該申報的營業稅還是得申報(就算是零申報),該繳的稅還是要繳。很多小店老闆在生意不好的時候直覺拉下鐵門等景氣好再開,結果過幾個月收到國稅局一疊罰單,嚇一跳。這條的機制很簡單: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復業時也一樣。核備之後的停業期間,你不用再每期申報營業稅,也不用開發票(因為根本沒營業),這是它的實益。但如果你沒核備就自己停業,法律上這叫「擅自歇業」,不只每期漏申報要罰,還可能被稅捐機關依職權註銷你的稅籍(第 31 條之 1),等你想復業時還要重跑一次申請。花一分鐘申報核備,省下後面一堆麻煩。

法律定性

暫停營業核備是營業稅法定的稅務行政程序,要求營業人在停業前及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稅捐機關得以暫停其每期申報義務並停止發票領用,避免出現「實際無營業但系統仍要求申報」的法律真空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休息三個月要辦停業核備嗎?

強烈建議辦。不辦的後果是這三個月你還是要每期申報(通常是兩個月一期),沒申報就是漏報,每期罰鍰從 1,200 元起跳。辦停業核備只要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網站填一份表,幾分鐘就完成,省下後面所有麻煩。內行人提示:很多自營業者會在暑假或農曆年前後停業,如果你有固定的淡季,甚至可以每年都辦,讓稅務負擔跟著實際營運節奏走。

Q2停業期間我可以接一單小生意嗎?

不可以。停業的法律意義是「完全沒有營業行為」,只要你開始接單、開發票、收款,就是實際營業,嚴重違反停業核備的前提。正確做法是先向國稅局辦「復業核備」(也是上網填表),核備完成後才開始接單。這個流程現在很快,通常當日就可以完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確定會不會接到客戶,可以考慮辦「減少營業規模」而不是停業,這樣保留彈性但可能可以降低申報頻率,具體要諮詢會計師。

Q3暫停營業核備是什麼?

依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的法定程序,核備後免每期申報、免開發票,保留稅籍。

Q4暫停營業跟註銷登記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的(會回來),稅籍保留;註銷是終局的(不會回來),稅籍消失。停業免每期申報但稅籍可能被職權註銷;註銷則永久免除義務但要重辦才能復業。

Q5擅自歇業是什麼意思?

未經申報核備即自行停止營業之違法狀態,依本法第 46 條罰鍰 1,500-15,000 元,外加每期漏申報罰則。

Q6稅籍跟商業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商業登記由經濟部商業司管(公司存續與否),稅籍由財政部國稅局管(納稅義務)。兩個系統各自獨立,停業要分別處理。

Q7暫停營業怎麼申報?

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網(tax.nat.gov.tw)選擇稅籍變更—暫停營業,填具申請書送出,1-3 日核備完成。臨櫃也可。

Q8停業期間員工怎麼處理?

依勞基法可採無薪假、減班休息或合意暫停勞動契約;不能單方資遣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歇業要件並付資遣費。具體要諮詢勞動局或律師。

Q9停業期間還要付租金、勞健保嗎?

租金依租約看(多數仍要付);員工勞健保看勞動契約狀態(無薪假期間部分保費仍要繳);負責人個人健保不受影響。

Q10復業申報要多久?

上同一電子申報系統辦復業核備,通常當日完成。核備生效後即可開立發票及接單,建議至少提前 1 個工作日辦理。

Q11暫停營業 vs 註銷登記哪個比較好?

短期(< 1 年)淡季休養選暫停;長期或終止營業選註銷。暫停超過一年容易被職權註銷反而麻煩,建議滿一年改辦註銷。

Q12停業期間在網路上接案算營業嗎?

算。停業的法律意義是完全沒有營業行為,網路接案、私下交易都是實際營業,會被認定為違反停業核備並可能加重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申報義務發票開立稅籍狀態復業程序適用情境
暫停營業核備停業期間免每期申報禁止開立保留復業核備(簡單)短期停業(< 1 年)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每期仍需申報(含零申報)本應可開但未營業保留但可能被職權註銷若被註銷需重辦稅籍登記違法狀態,應立即補辦
註銷登記(第 30 條)終局免除禁止且須繳回消滅需重新辦理稅籍登記長期停業或終止營業

申報義務

暫停營業核備
停業期間免每期申報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每期仍需申報(含零申報)
註銷登記(第 30 條)
終局免除

發票開立

暫停營業核備
禁止開立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本應可開但未營業
註銷登記(第 30 條)
禁止且須繳回

稅籍狀態

暫停營業核備
保留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保留但可能被職權註銷
註銷登記(第 30 條)
消滅

復業程序

暫停營業核備
復業核備(簡單)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若被註銷需重辦稅籍登記
註銷登記(第 30 條)
需重新辦理稅籍登記

適用情境

暫停營業核備
短期停業(< 1 年)
未辦停業(擅自歇業)
違法狀態,應立即補辦
註銷登記(第 30 條)
長期停業或終止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消費税法 第 57 条(事業を廃止した場合等の届出)+ 国税通則法 上の休業届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시행령 제 13 조(휴업·폐업 신고)
中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 27-29 條(停業/復業登記)
德國§ 137 AO(Anzeige zur steuerlichen Erfassung)+ § 18 UStG(Umsatzsteuermeldepflichten)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286 + cessation temporaire d'activité auprès du SI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即交由該機關復查委員會,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復查決定之。

(0690527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由稽徵機關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本稅及滯納金額,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 名詞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即交由該機關復查委員會,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復查決定之。

(0690527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由稽徵機關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本稅及滯納金額,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07411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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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