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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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該條規定了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限。營業人若未在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憑證,可以延至次期進行申報扣抵。若次期仍未申報,則應在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然而,進項稅額憑證的申報扣抵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到,所以無法根據提供的文本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更深入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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