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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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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是指當統一發票上的扣抵聯上載明「違章補開」時,不能被用作扣抵銷項稅額或減除查定稅額的依據。然而,如果該統一發票是因為買受人的舉報而被補開的,則不受此限制。 2. 第二項規定列舉出兩種情況下的營業稅額無法作為扣抵銷項稅額: a. 營業人進口貨物並被海關發現報關價格短報,且符合本法第51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之一。 b. 保稅區的營業人、海關管理的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行保稅貨物的庫存盤點,發現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的情況。 這些釋義來自最新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並且與該法條的相關內容相符。例如,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一張統一發票上載明「違章補開」時,該發票不能被用作扣抵銷項稅額或減除查定稅額。另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營業人進口貨物時報關價格短報,且符合本法第51條第1項的規定,海關補徵的營業稅額不能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根據最新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統一發票上載明「違章補開」的不能用作扣抵銷項稅額或減除查定稅額,且海關補徵的營業稅額也不能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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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