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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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