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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納稅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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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租稅法律主義 * 原則「無對待給付之課稅」,量能原則課稅(財政需求公益性,避免有負擔能力的人才享受得起公共服務) Exc 有對待給付之課稅/用益負擔(大部分人享受不到的公共服務,則使用者付費,例如規費、受益費、特別公課) * 🥣釋字692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 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 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 一身專屬性義務
jinxoxalis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692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 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 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620號、第622號、第640號、第674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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