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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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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國家須以考試公平篩選人才,不得設與能力無關的門檻。

Q · 被拒絕報考公務員,可以主張憲法權利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考選機關設置的報考門檻必須有法律依據,且限制條件須與職務所需能力有合理關聯。若拒絕報考的理由與能力無關(如性別、政黨、家庭背景),即有違反本條疑慮,當事人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白話解讀

在很多國家,進入公務體系靠的是關係、血統、或政治效忠。台灣的憲法在 1947 年就釘死了一條規矩:公務員必須通過考試。這十二個字看起來平淡無奇,卻是整個文官制度的地基。它的意思不只是「你可以報考公務員」,更深層的意義是:政府不能用任何理由擋你考試,也不能在考試之外設置跟能力無關的門檻。你的性別、出身、政黨傾向、家庭背景,都不能成為你進不了公務體系的理由。國家考試用統一標準篩選所有人,這是憲法層級的平等承諾。反過來說,這也是對政府的限制:用人必須經過考試院的考選程序,行政機關長官不能繞過考試直接安插自己的人馬。你看到的每一個公務員,背後都站著這條憲法規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為人民基本權利條款,保障兩項權利:應考試權(參加國家考試、取得公務或專技資格的權利)與服公職權(依法擔任公職的權利)。其核心是要求國家以考試之公平程序用人,禁止在能力以外設置歧視性門檻,構成台灣文官制度的制度性保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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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15条第1項(公務員の選定罷免権)・第22条第1項(職業選択の自由)— 公職就任権の憲法的根拠
🇰🇷 韓國대한민국헌법 제25조(공무담임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4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务员考试录用具体规定见《公务员法》
🇩🇪 德國Grundgesetz Art. 33 Abs. 2(gleicher Zugang zu jedem öffentlichen Amte nach Eignung, Befähigung und fachlicher Leistung)
🇫🇷 法國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de 1789, art. 6(égale admissibilité aux dignités, places et emplois publics selon la capacité)
🇺🇸 美國U.S. Const. Art. VI Cl. 3(no religious test for office)+ 14th Amendment Equal Protection;功績用人制由 Pendleton Act 1883 等法律落實,無單一憲法明文之應考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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