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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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公民權(18歲)
dekalogos112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釋字第42號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釋字第42號範圍:
一、各級民意代表
二、中央與地方機關公務員
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crab30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
hongya
5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廣義參政權。
hongya
5 years ago
以上皆非
17 18為參政權為主動地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