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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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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民權(18歲)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760號 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575號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機關因改組、解散或改隸致對公務人員之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應設適度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以資兼顧。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546號 應考試之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
dekalogos1122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釋字第42號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釋字第42號範圍: 一、各級民意代表 二、中央與地方機關公務員 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crab30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廣義參政權。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17 18為參政權為主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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