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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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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ekalogos1122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釋字第42號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釋字第42號範圍: 一、各級民意代表 二、中央與地方機關公務員 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crab30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
hongya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廣義參政權。
hongya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17 18為參政權為主動地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