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參政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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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yunbaby
a month ago
檢警調單位
💡受刑人投票權: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
•受刑人是否享有選舉權?
🗣️是(憲法 §17)。
• 限制受刑人投票之理由(如:維護秩序、技術困難)是否具備正當性?
🗣️否。
• 國家應採取何種行為?
🗣️積極建立救濟與收容制度,確保其投票權行使。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公民權(投票:20歲;公投:18歲)
hongya
5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服公職為廣義參政權.
17條為政治參與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