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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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前兩者屬代議民主、後兩者屬直接民主。
Q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到底差在哪?
依憲法第 17 條,人民有四種參政權:選舉(選出民代與首長)、罷免(任期中把不適任者拉下台)、創制(人民主動提出法律原則交付公投)、複決(對已通過的法律以公投表示同意或否決)。前兩者是代議民主工具、由選罷法規範,後兩者是直接民主工具、由公投法落實。多數人只行使了選舉一項。
白話解讀
台灣每隔幾年就上演一次全民大戲:選舉。但多數人對自己手上那張選票的理解停留在「選人」。憲法第 17 條給你的權力遠不止於此。選舉只是四分之一。罷免讓你在任期中間就能把不適任的民代拉下台。創制讓你可以主動提出法律案交全民表決。複決讓你對已經通過的法律說「不」。換句話說,你不只是四年投一次票的旁觀者,你是這個國家法律的共同作者。問題是,大部分人只用了四分之一的權力,另外四分之三放在那裡積灰塵。2020 年以來台灣經歷了好幾次公民投票,你親眼見證了複決權的運作。但創制權到今天幾乎還沒被真正使用過。這四個權力的完整圖像,值得你認真看一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為參政權的總則性規範,明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權利,構成代議民主(選舉、罷免)與直接民主(創制、複決)並存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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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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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7 條規定什麼?▾
明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
Q2罷免要多少人連署?▾
提議須原選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連署須 10% 以上(選罷法第 76、81 條)。
Q3創制和複決有什麼不同?▾
創制是人民主動提出新法律原則,複決是對既有法律表示同意或否決,兩者都透過公投法行使。
Q4公投通過政府一定要執行嗎?▾
公投結果有拘束力(公投法第 30 條),行政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法律案,但「研擬」與「通過」之間存在落差。
Q5罷免投票要達到什麼門檻才通過?▾
同意票須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Q6創制權在台灣真的被用過嗎?▾
幾乎沒有。台灣公投實務以複決型居多,創制型案例極少。
Q7選舉舞弊可以怎麼救濟?▾
可在選舉結果公告後 30 日內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Q8公投提案被中選會駁回怎麼辦?▾
提案人可於 30 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公投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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