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重點摘要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前兩者屬代議民主、後兩者屬直接民主。
Q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到底差在哪?
選人、拉下台、提新法、否決舊法,四種權力
依憲法第 17 條,人民有四種參政權:選舉(選出民代與首長)、罷免(任期中把不適任者拉下台)、創制(人民主動提出法律原則交付公投)、複決(對已通過的法律以公投表示同意或否決)。前兩者是代議民主工具、由選罷法規範,後兩者是直接民主工具、由公投法落實。多數人只行使了選舉一項。
台灣每隔幾年就上演一次全民大戲:選舉。但多數人對自己手上那張選票的理解停留在「選人」。憲法第 17 條給你的權力遠不止於此。選舉只是四分之一。罷免讓你在任期中間就能把不適任的民代拉下台。創制讓你可以主動提出法律案交全民表決。複決讓你對已經通過的法律說「不」。換句話說,你不只是四年投一次票的旁觀者,你是這個國家法律的共同作者。問題是,大部分人只用了四分之一的權力,另外四分之三放在那裡積灰塵。2020 年以來台灣經歷了好幾次公民投票,你親眼見證了複決權的運作。但創制權到今天幾乎還沒被真正使用過。這四個權力的完整圖像,值得你認真看一次。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為參政權的總則性規範,明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權利,構成代議民主(選舉、罷免)與直接民主(創制、複決)並存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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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是台灣民主制度的憲法總開關。
選舉選人、罷免拉下台屬代議民主;創制提新法、複決否決舊法屬直接民主,四者法源與行使方式不同。
人民主動提出法律原則、交付公民投票決定的權利,台灣實務上幾乎未曾真正行使。
人民對立法機關已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以公民投票表示同意或否決的權利。
確認就職滿一年 → 第一階段 1% 提議 → 第二階段 10% 連署成案 → 罷免投票。
同意票須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才通過。
提案須最近一次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連署須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公投法第 10、12 條)。
可於選舉結果公告後 30 日內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蒐集具體舞弊證據。
選舉是任期前選人,罷免是任期中解職;罷免有就職滿一年的時間限制與更高的投票門檻。
創制是『無中生有』主動提新法,複決是『對既有的說不』否決已通過的法,創制技術門檻遠高於複決。
法律上公投結果有拘束力(公投法第 30 條),但『研擬法律案』與『立法通過』之間存在執行落差。
不適用,那屬私法自治領域,但制度邏輯相同,可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張選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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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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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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