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前兩者屬代議民主、後兩者屬直接民主。

Q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到底差在哪?

依憲法第 17 條,人民有四種參政權:選舉(選出民代與首長)、罷免(任期中把不適任者拉下台)、創制(人民主動提出法律原則交付公投)、複決(對已通過的法律以公投表示同意或否決)。前兩者是代議民主工具、由選罷法規範,後兩者是直接民主工具、由公投法落實。多數人只行使了選舉一項。

白話解讀

台灣每隔幾年就上演一次全民大戲:選舉。但多數人對自己手上那張選票的理解停留在「選人」。憲法第 17 條給你的權力遠不止於此。選舉只是四分之一。罷免讓你在任期中間就能把不適任的民代拉下台。創制讓你可以主動提出法律案交全民表決。複決讓你對已經通過的法律說「不」。換句話說,你不只是四年投一次票的旁觀者,你是這個國家法律的共同作者。問題是,大部分人只用了四分之一的權力,另外四分之三放在那裡積灰塵。2020 年以來台灣經歷了好幾次公民投票,你親眼見證了複決權的運作。但創制權到今天幾乎還沒被真正使用過。這四個權力的完整圖像,值得你認真看一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為參政權的總則性規範,明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權利,構成代議民主(選舉、罷免)與直接民主(創制、複決)並存的憲法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選區選舉人總數(人)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17 條規定什麼?

明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

Q2罷免要多少人連署?

提議須原選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連署須 10% 以上(選罷法第 76、81 條)。

Q3創制和複決有什麼不同?

創制是人民主動提出新法律原則,複決是對既有法律表示同意或否決,兩者都透過公投法行使。

Q4公投通過政府一定要執行嗎?

公投結果有拘束力(公投法第 30 條),行政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法律案,但「研擬」與「通過」之間存在落差。

Q5罷免投票要達到什麼門檻才通過?

同意票須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Q6創制權在台灣真的被用過嗎?

幾乎沒有。台灣公投實務以複決型居多,創制型案例極少。

Q7選舉舞弊可以怎麼救濟?

可在選舉結果公告後 30 日內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Q8公投提案被中選會駁回怎麼辦?

提案人可於 30 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公投法第 1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15 条(公務員の選定罷免権)+ 第 79 条・第 96 条(国民審査・憲法改正国民投票)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24조(선거권)+ 제72조(국민투표권)
🇩🇪 德國Grundgesetz Art. 38(Wahlrechtsgrundsätze)+ Art. 20 Abs. 2(Wahlen und Abstimmungen)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3(suffrage)+ Déclaration de 1789 article 6(participation à la loi)
🇺🇸 美國U.S. Const. Amendments XV / XIX / XXVI(選舉權);創制・複決・罷免僅存在於部分州,無聯邦層級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