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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2118 號
要旨
按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之權。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有選舉權。本件智障之選舉人如不符合上揭兩款情形之一,似無理由剝奪其選舉權。惟有關其選舉權 (投票權) 應如何行使,以保障智障選舉人之權益乙節,得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就如何協助盲人或殘廢者投票之規定意旨辦理,仍請 貴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依職權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
按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之權。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有選舉權。本件智障之選舉人如不符合上揭兩款情形之一,似無理由剝奪其選舉權。惟有關其選舉權 (投票權) 應如何行使,以保障智障選舉人之權益乙節,得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就如何協助盲人或殘廢者投票之規定意旨辦理,仍請 貴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依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