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律字第 14823 號
要旨
查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是否是有公職人員身分,因法無明文規定,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2 號解釋意旨,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似應認為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較為妥當
全文內容
查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是否是有公職人員身分,法無明文規定,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如依上開解釋意旨,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似應認為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