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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律字第 148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查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是否是有公職人員身分,因法無明文規定,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2 號解釋意旨,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似應認為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較為妥當

全文內容

查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是否是有公職人員身分,法無明文規定,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如依上開解釋意旨,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似應認為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較為妥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律字第 148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現任職於公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是否是有公職人員身分,因法無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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