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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31 號
要旨
關於各級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具有雙重國籍身分應否予以解職疑義乙案,除另有規定外,依上開規定及解釋之意旨,似應採肯定說,較為妥當。
全文內容
按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國籍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其所謂「公職」,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本件關於各級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具有雙重國籍身分應否予以解職疑義乙案,除另有規定外,依上開規定及解釋之意旨,似應採肯定說,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