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5 條(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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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當期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差額正數為應納稅額、負數為溢付稅額可退稅或留抵下期。
Q · 公司每期要繳的營業稅怎麼算?
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差額正數繳稅、負數退稅或留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差額為正就是當期要繳的稅;差額為負就是「溢付稅額」,可申請退稅或留抵下期。銷貨退回或進貨退出的稅額,要在「發生退貨當期」的銷項或進項中扣減,不是回頭去改原期申報。
白話解讀
這條是加值型營業稅的核心魔法。你賣貨收了銷項稅(代收給政府的),但你進貨時也付了進項稅(別人代政府收你的)。這條說:你當期要繳的稅,其實只是「銷項減進項」的差額。意思是你真正被課稅的,只有你這家公司「加值」的那部分。進項稅比銷項稅多時,多的那部分不會消失,它會變成「溢付稅額」,可以退稅或留抵下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銷貨退回和進貨退出的處理:退貨時對應的稅額也要扣減,這不是小事,是所有電商和零售業退貨政策背後的稅務邏輯。這條在民國77年從「當月分」改成「當期」(每兩個月一期),是為了配合申報頻率的調整,讓公司可以拉長資金運用時間。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為加值型營業稅的核心計算規範,建立「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的應納稅額公式,並規定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時稅額在當期扣減的處理方式,是台灣一般營業人每兩月一期申報營業稅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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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進項稅為什麼可以拿回來?
因為營業稅的本質是針對「加值」部分課稅,不是針對「銷售額」課稅。你進貨時付的稅是上游業者代政府收的,你本身不該再被課一次。所以你賣東西時收到的銷項稅,可以扣掉你進貨時付的進項稅,差額才是你真正該繳的稅。實務上要注意:不是所有進項都能扣,買自用小客車、交際應酬、員工福利相關的進項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不得扣抵。
Q2溢付稅額是什麼?怎麼拿回來?
當你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多出的部分就是溢付稅額。你可以選擇退稅或留抵下期。一般企業沒有特殊狀況會選留抵以簡化作業;但新創公司第一年有大量設備投資時,主動申請退稅可以拿回幾十萬到幾百萬的現金流。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特定情況(零稅率、固定資產進項)才能優先申請退稅,其他溢付只能留抵。
Q3銷貨退回的營業稅怎麼處理?
依本條第 2 項,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的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貨當期的銷項稅額總數中扣減。不是回頭更正原期申報,是在當期銷項中減掉。如果忘了扣減,等於多繳了這筆稅給政府。協商退貨時務必索取折讓證明單,這是申報扣減的法定憑證。
Q4哪些業別不適用本條銷項減進項?
本條開頭有「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這個但書,指的是金融保險業(§21)、特種飲食業(§22)、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等特殊業別。這些業別採總額課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會計師跟你解釋「我們的稅不能用進項扣抵」時,背後的道理就在這條的但書。
Q5進項稅額哪些不能扣抵?
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主要五類不得扣抵:(1) 未取得合法憑證、(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3) 交際應酬用品、(4) 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5) 自用乘人小客車。這是最常見的稅務查核點,記帳軟體會自動分類。違規扣抵被查獲不只補稅,還會加罰 1-10 倍罰鍰。
Q6營業稅怎麼算?
依營業稅法第 15 條,當期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正數繳稅、負數可退稅或留抵下期。一年賣 1000 萬不等於繳 50 萬,要看進項抵掉多少。
Q7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差在哪?
進項是你進貨、付租金時付給對方的 5% 稅;銷項是你賣東西時跟客人收的 5% 稅。本條的核心是用銷項減進項算當期應納稅額。
Q8什麼叫溢付稅額?
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多出的差額就是溢付稅額。可選擇退稅(拿錢)或留抵下期(扣下期應納稅)。
Q9加值型營業稅和總額課稅差在哪?
加值型是銷項減進項只課加值部分(一般業適用,稅率 5%),總額課稅是直接按銷售額課稅、進項不抵(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適用,稅率 2%-25%)。
Q10公司怎麼申請營業稅退稅?
在申報書勾選退稅。符合零稅率銷售或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者可優先退稅,其他多為留抵下期。新創第一年大筆設備投資時最該主動申請。
Q11電商退貨營業稅怎麼處理?
向客人開立折讓證明單(不是退款收據),把該筆銷項稅額在當期銷項總數中扣減。不是回頭去改原期申報。
Q12進項稅額怎麼合法扣抵?
取得統一發票或符合規定憑證 → 確認非§19不得扣抵項目(自用小客車、交際應酬、員工福利) → 當期申報時填入進項稅額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加值型一般業(本條適用) | 金融保險業(§21) | 特種飲食業(§22) |
|---|---|---|---|
| 計算方式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應納/溢付 | 依銷售總額 × 稅率(2%-5%),進項不得扣抵 | 依銷售總額 × 稅率(15%-25%),進項不得扣抵 |
| 稅率 | 5% | 2%(核心業務)/ 5%(非核心) | 15%-25% |
| 申報期間 | 每 2 月 1 期 | 每月 1 期 | 每 2 月 1 期 |
| 溢付退稅機制 | 有,符合條件可退或留抵 | 無,總額課稅不產生溢付 | 無,總額課稅不產生溢付 |
加值型一般業(本條適用)
- 計算方式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應納/溢付
- 稅率
- 5%
- 申報期間
- 每 2 月 1 期
- 溢付退稅機制
- 有,符合條件可退或留抵
金融保險業(§21)
- 計算方式
- 依銷售總額 × 稅率(2%-5%),進項不得扣抵
- 稅率
- 2%(核心業務)/ 5%(非核心)
- 申報期間
- 每月 1 期
- 溢付退稅機制
- 無,總額課稅不產生溢付
特種飲食業(§22)
- 計算方式
- 依銷售總額 × 稅率(15%-25%),進項不得扣抵
- 稅率
- 15%-25%
- 申報期間
- 每 2 月 1 期
- 溢付退稅機制
- 無,總額課稅不產生溢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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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9 版
(0310620 全文修正)
營業商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外,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按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變更營業種類,商店名稱或增加資本不呈報換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已滿時效,或遣失損壞不呈請補換者。 五、歇業停業轉頂之營業,不聲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營業商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外,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按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變更營業商店名稱或增加資本,不呈報換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遺失或損壞,不呈請補換者。 五、歇業停業轉頂之營業,不聲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0360424 全文修正)
營業稅徵收機關查定稅額填發查定通知書後,納稅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先繳清全部稅款,敘明理由,連同證件,申請復查,主管徵收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另行派員復查決定之,經復查決定之稅額,應予退稅或補稅。
(0390523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如遺失營業稅通知書應向營業稅徵收機關申請補發,但納稅限期仍應依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自第一次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計算。
(0441216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按月依查定稅額填發課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五日內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但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如係依據其申報額自動繳納,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應納稅額相符者,得免填發營業稅課稅通知書。 前項通知納稅限期,自通知書送達營業人之翌日起計算。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使用前應逐頁編號,於申報營業登記時,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驗登記蓋印。換置新帳簿或越年繼續使用時,應於使用前送請查驗登記蓋印。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因掉換或退回貨物及貨物減價,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有溢繳,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次月稅款。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月分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月分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月分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不限當月分)為計算稅額之方法。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溢付稅額。 三、因銷貨退同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銷項稅額之減少;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故均應於當月分之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中扣滅,爰將原條文第十五條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四、第三項明定進項稅額之意義,以資適用。
(0770510 修正)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十五條申報繳納期限由每月一次,修正為每二月一期,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當月分」修正為「當期」。 二、第二項未修正。
- 進項稅額名詞
- 營業稅名詞
營業商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外,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按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變更營業種類,商店名稱或增加資本不呈報換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已滿時效,或遣失損壞不呈請補換者。 五、歇業停業轉頂之營業,不聲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營業商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外,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按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變更營業商店名稱或增加資本,不呈報換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遺失或損壞,不呈請補換者。 五、歇業停業轉頂之營業,不聲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營業稅徵收機關查定稅額填發查定通知書後,納稅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先繳清全部稅款,敘明理由,連同證件,申請復查,主管徵收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另行派員復查決定之,經復查決定之稅額,應予退稅或補稅。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如遺失營業稅通知書應向營業稅徵收機關申請補發,但納稅限期仍應依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自第一次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計算。
主管稽徵機關,按月依查定稅額填發課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五日內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但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如係依據其申報額自動繳納,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應納稅額相符者,得免填發營業稅課稅通知書。 前項通知納稅限期,自通知書送達營業人之翌日起計算。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使用前應逐頁編號,於申報營業登記時,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驗登記蓋印。換置新帳簿或越年繼續使用時,應於使用前送請查驗登記蓋印。
營利事業因掉換或退回貨物及貨物減價,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有溢繳,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次月稅款。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不限當月分)為計算稅額之方法。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溢付稅額。 三、因銷貨退同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銷項稅額之減少;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故均應於當月分之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中扣滅,爰將原條文第十五條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四、第三項明定進項稅額之意義,以資適用。
一、配合第三十五條申報繳納期限由每月一次,修正為每二月一期,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當月分」修正為「當期」。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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