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0 條
-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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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逾期繳納須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逾三十日未繳,稅局得移送強制執行並停止營業。
Q · 營業稅逾期沒繳會怎樣?
依營業稅法第 50 條,營業稅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113 年後計算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逾期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稅局除可移送強制執行外,還可以停止營業,等於封店。
白話解讀
民國 113 年這條改過一次,但改的不是你想像的那種「調高金額」,而是把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整個移出去了。以前這條自己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最高到十五日。現在條文只剩一句「應加徵滯納金」,實際的計算規則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同時利息的基準從「當地銀行通行一年期定存利率」改成「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讓計算有一個全台灣統一的明確基準。逾期 30 天是另一條生死線:30 天內還在滯納金和利息的範圍,超過 30 天稅局可以移送強制執行,還可以停止你的營業。這不是嚇唬,是真的封店。很多中小企業以為「大不了就是加一點錢」,沒算到停業那六個月營業額全部歸零的代價。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為營業稅逾期繳納的制裁規範:對逾期未繳之納稅義務人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移送強制執行並停止其營業,構成營業稅催繳與執行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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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逾期繳營業稅的成本到底多少?▾
113 年修正後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計算滯納金;利息則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兩者併行。逾期 30 天內通常不會被強制執行,但超過 30 天稅局即得移送執行並停業。真正貴的不是滯納金和利息,而是被停業的機會成本。
Q2申請延期繳納的核准率高嗎?▾
要看理由。不可抗力(地震、疫情、重大疾病、家屬過世)且有具體證明者核准率高;純粹現金流不好較難。關鍵是在逾期前或剛逾期就主動申請,且申請書須附具體證據,抽象說「公司經營困難」通常不會被核准。
Q3營業稅逾期滯納金怎麼算?▾
113 年後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計算,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兩筆併行。
Q4營業稅法第 50 條是什麼?▾
規範營業稅逾期繳納的制裁:加徵滯納金、按日加計利息,逾三十日得移送強制執行並停業。
Q5什麼是停止營業處分?▾
對逾期繳稅逾三十日的營業人,稽徵機關得勒令停業的行政處分,等於合法封店。
Q6滯納金和滯報金差在哪?▾
滯納金針對「晚繳稅款」(第 50 條),滯報金、怠報金針對「晚報銷售額」(第 49 條),兩者性質不同。
Q7營業稅繳不出來怎麼辦?▾
逾期 30 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核准後免加徵滯納金。
Q8營業稅逾期的總成本怎麼估?▾
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利息(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但被停業的營業額損失才是最大成本。
Q9怎麼申請不可抗力延期繳稅?▾
備齊具體證明(診斷書、災害證明等),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逾期喪失資格。
Q10收到強制執行函要付多少?▾
除本稅外含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應優先繳清或申請分期避免財產被查封、營業被停止。
Q11營業稅滯納金 vs 利息哪個重?▾
兩者併行非擇一;金額上多視逾期天數,但真正的負擔是逾 30 日後的停業與強制執行。
Q12第 50 條逾期 vs 第 51 條漏稅差在哪?▾
第 50 條是「有申報但晚繳」的滯納制裁,第 51 條是「漏稅」的漏稅罰(按所漏稅額處罰),性質與罰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滯納金 | 利息 |
|---|---|---|
| 性質 | 對「未按時繳納」行為的處罰(近罰鍰) | 對「延後繳納」期間資金占用的補償 |
| 計算依據 | 113 年後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 |
| 是否併行 | 與利息併行,非擇一 | 與滯納金併行,非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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