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0 條
-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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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逾期繳納須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逾三十日未繳,稅局得移送強制執行並停止營業。
Q · 營業稅逾期沒繳會怎樣?
依營業稅法第 50 條,營業稅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113 年後計算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逾期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稅局除可移送強制執行外,還可以停止營業,等於封店。
白話解讀
民國 113 年這條改過一次,但改的不是你想像的那種「調高金額」,而是把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整個移出去了。以前這條自己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最高到十五日。現在條文只剩一句「應加徵滯納金」,實際的計算規則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同時利息的基準從「當地銀行通行一年期定存利率」改成「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讓計算有一個全台灣統一的明確基準。逾期 30 天是另一條生死線:30 天內還在滯納金和利息的範圍,超過 30 天稅局可以移送強制執行,還可以停止你的營業。這不是嚇唬,是真的封店。很多中小企業以為「大不了就是加一點錢」,沒算到停業那六個月營業額全部歸零的代價。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為營業稅逾期繳納的制裁規範:對逾期未繳之納稅義務人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移送強制執行並停止其營業,構成營業稅催繳與執行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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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逾期會加多少滯納金?▾
113 年後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計算,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兩者併行。
Q2營業稅逾期幾天會被停業?▾
逾期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稅局除移送強制執行外,得停止營業。
Q3繳不出營業稅可以分期嗎?▾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申請延期或分期,核准後免加徵滯納金,越早申請越有利。
Q4不可抗力導致沒繳稅怎麼救濟?▾
須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延期申請,逾期喪失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滯納金 | 利息 |
|---|---|---|
| 性質 | 對「未按時繳納」行為的處罰(近罰鍰) | 對「延後繳納」期間資金占用的補償 |
| 計算依據 | 113 年後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 |
| 是否併行 | 與利息併行,非擇一 | 與滯納金併行,非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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