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9-1 條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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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49 條之 1 規定,境外電商指定代理人未依期限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處 3 千至 3 萬元罰鍰,屬行為罰。
Q · 幫外國電商掛名當營業稅代理人,對方沒報稅會罰我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之 1,境外電商依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指定的代理人,未在規定期間內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即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這是罰代理人「沒做到代理義務」的行為罰,與有沒有收費、外國公司那期有沒有應納稅額無關;零申報沒做照樣挨罰。
白話解讀
接下跨境電商的代理案,很多會計師和記帳士以為這是個甜蜜生意:一份合約、一個簽章、每期按時申報就好。但民國 105 年這條法律增訂之後,「代理人」這個身分就不只是掛個名。你代理的外國企業如果沒有報稅,你自己要挨罰三千到三萬。這不是補外國公司的稅(那叫追繳),是罰你這個代理人沒做到該做的事(法律術語叫「行為罰」)。更麻煩的是,這筆罰鍰是罰你個人的,不是罰外國公司的,除非你的代理合約把轉嫁條款寫得夠細,否則你很難要回來。這條專門為 Netflix、Spotify、Amazon 這類跨境電商的台灣代理人設計,數字不大但踩一次就留下違章紀錄,對會計師和記帳士的執業聲譽影響不小。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之 1 為境外電商代理人的行為罰規範。依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指定的營業稅代理人,未在規定期間內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時,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此為針對程序義務的行為罰,與追繳外國企業稅款的漏稅罰性質不同,且罰鍰課予代理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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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 49 條之 1 罰多少?▾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屬行為罰。
Q2誰會被第 49 條之 1 處罰?▾
依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指定的境外電商營業稅代理人。
Q3掛名代理人沒收費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罰的是未代理申報的行為,與有無收費無關。
Q4第 49 條之 1 罰的是漏稅還是程序?▾
是程序行為罰,罰未依期間代理申報,不是漏稅罰。
Q5外國公司沒應納稅額也要申報嗎?▾
要,該期零申報未做,代理人照樣挨罰。
Q6被罰後可以向外國客戶求償嗎?▾
可,但須代理合約有轉嫁條款,否則須循民事主張。
Q7收到裁處書多久內要救濟?▾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Q8外國客戶失聯怎麼辦?▾
立即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終止代理關係並留存送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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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性質 | 罰誰 | 觸發 | 金額 |
|---|---|---|---|---|
| 第 49 條之 1(代理人罰則) | 行為罰 | 境外電商指定代理人 | 未依期間代理申報繳納 | 3 千~3 萬元罰鍰 |
| 第 49 條(滯報金/怠報金) | 行為罰附帶金 | 營業人 | 逾期申報銷售額或發票明細表 | 按應納稅額比例加徵,有上下限 |
| 第 51 條(漏稅罰) | 漏稅罰 | 納稅義務人 | 短漏報、未登記營業等漏稅情形 | 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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