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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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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逾期申報未滿 30 日,每逾 2 日加徵 1% 滯報金(1,200–12,000 元);逾 30 日改徵 30% 怠報金(3,000–30,000 元)。

Q · 這個月沒生意,營業稅還要報嗎?不報會怎樣?

要報。沒銷售忘了報,滯報金 1,200 起跳。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要按期申報。逾期未滿 30 日者每逾 2 日加徵 1% 滯報金(下限 1,200、上限 12,000 元);逾 30 日改徵 30% 怠報金(下限 3,000、上限 30,000 元)。無應納稅額者仍須繳 1,200 元滯報金或 3,000 元怠報金。

白話解讀

營業稅每兩個月要申報一次,次月 15 日前。很多小店老闆、個人工作室、剛登記的新公司,忙著招呼客人、接訂單、發薪水,等想起來已經過期。這條就是那一巴掌。未逾 30 天,每拖兩天加 1% 滯報金,下限 1,200,上限 12,000;超過 30 天,直接跳到怠報金:應納稅額的 30%,最低 3,000,最高 30,000。最致命的地方是下半段:就算你這期一毛錢稅都不用繳(免稅銷售、零稅率外銷、或這兩個月完全沒生意),你依然要交 1,200 的滯報金、3,000 的怠報金。很多人以為「反正沒收入就不用報」,結果一年四期忘了報三次,累積超過 3,600 元,比很多有生意在做的同業還多付錢給國稅局。這條不看你業績好不好,只看那張紙有沒有按時遞。

法律定性

滯報金與怠報金為營業稅法第 49 條對營業人未依期限申報所設之行為罰。逾期未滿三十日課滯報金,逾三十日課怠報金,兩者均按應納稅額之比例計徵並設有上下限,且對無應納稅額者課以固定金額,目的在維持定期申報制度之紀律,而非處罰逃漏稅本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個月完全沒生意,還要報營業稅嗎?

要。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都要在次月15日前申報。沒銷售就填零申報,忘了報就是第49條的1,200元起跳。

Q2已經逾期了,還有辦法免罰嗎?

有,但要搶時間。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通知前自動補報補繳,滯報金、怠報金可完全免除。一旦收到催報公文,這條護身符就失效。

Q3滯報金跟滯納金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滯報金、怠報金(營業稅法§49)罰的是沒按時申報那張紙;滯納金(稅捐稽徵法§20)罰的是沒按時繳那筆錢。兩者可以並罰,現金流困難時寧可先報不繳,再申請分期。

Q4營業稅沒銷售要報嗎?

要。定期申報制,不論有無銷售額都要在次月15日前申報,沒銷售填零申報,忘了報1,200元起跳。

Q5滯報金是什麼?

營業人逾期未滿30日申報的行為罰,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下限1,200、上限12,000元。

Q6怠報金是什麼?

逾期滿30日的較重行為罰,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下限3,000、上限30,000元。

Q7什麼叫定期申報制?

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都要按期申報,與『有賺才報』相對,是本條罰則的前提。

Q8營業稅逾期了怎麼補救?

立即登入電子申報系統補報+繳清稅額,並趕在稽徵機關通知前,依稅稽法48-1可免滯報怠報金。

Q9滯報金怎麼算?

應納稅額×1%×(逾期天數÷2取整),下限1,200上限12,000;無應納稅額固定1,200。

Q10逾期申報會被罰多少錢?

未滿30日滯報金1,200–12,000;滿30日怠報金3,000–30,000,視應納稅額與逾期天數而定。

Q11怎麼證明我有不可抗力可免逾期?

系統當機截圖、就醫證明、報案紀錄等,並於期限前致電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展期留存核准。

Q12滯報金 vs 滯納金差在哪?

滯報金罰沒按時申報(§49),滯納金罰沒按時繳稅(稅稽法§20),可並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滯報金怠報金
適用情形逾期未滿 30 日逾期滿 30 日
計徵方式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金額下限1,200 元3,000 元
金額上限12,000 元30,000 元
無應納稅額時固定 1,200 元固定 3,000 元

滯報金

適用情形
逾期未滿 30 日
計徵方式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金額下限
1,200 元
金額上限
12,000 元
無應納稅額時
固定 1,200 元

怠報金

適用情形
逾期滿 30 日
計徵方式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金額下限
3,000 元
金額上限
30,000 元
無應納稅額時
固定 3,000 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66条(無申告加算税)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7조의2(무신고가산세)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62条(逾期申報罰款)
德國Abgabenordnung § 152(Verspätungszuschla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728(majoration pour défaut/retard de décla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41224 全文修正)

扣繳義務人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以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代扣稅款逾期不繳者,除追繳外,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其意圖侵占稅款確有實據者,除追繳外,得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議處。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除將兩項併為一項,並將滯報金、怠報金之下限由二百元、五百元提高為四百元、一千元。另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次月十五日申報,爰對無應納稅額者明定其滯報和怠報金額,以資適用。

(0900627 修正)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滯報金、怠報金之最低金額,增訂十倍金額之最高限制。

(1041214 修正)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立法理由一、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   二、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0541224 全文修正)

扣繳義務人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以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代扣稅款逾期不繳者,除追繳外,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其意圖侵占稅款確有實據者,除追繳外,得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議處。

(07411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除將兩項併為一項,並將滯報金、怠報金之下限由二百元、五百元提高為四百元、一千元。另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次月十五日申報,爰對無應納稅額者明定其滯報和怠報金額,以資適用。

(0900627 修正)

依原條文滯報金、怠報金之最低金額,增訂十倍金額之最高限制。

(1041214 修正)

一、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   二、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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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