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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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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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逾期申報未滿 30 日,每逾 2 日加徵 1% 滯報金(1,200–12,000 元);逾 30 日改徵 30% 怠報金(3,000–30,000 元)。
Q · 這個月沒生意,營業稅還要報嗎?不報會怎樣?
要報。沒銷售忘了報,滯報金 1,200 起跳。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要按期申報。逾期未滿 30 日者每逾 2 日加徵 1% 滯報金(下限 1,200、上限 12,000 元);逾 30 日改徵 30% 怠報金(下限 3,000、上限 30,000 元)。無應納稅額者仍須繳 1,200 元滯報金或 3,000 元怠報金。
白話解讀
營業稅每兩個月要申報一次,次月 15 日前。很多小店老闆、個人工作室、剛登記的新公司,忙著招呼客人、接訂單、發薪水,等想起來已經過期。這條就是那一巴掌。未逾 30 天,每拖兩天加 1% 滯報金,下限 1,200,上限 12,000;超過 30 天,直接跳到怠報金:應納稅額的 30%,最低 3,000,最高 30,000。最致命的地方是下半段:就算你這期一毛錢稅都不用繳(免稅銷售、零稅率外銷、或這兩個月完全沒生意),你依然要交 1,200 的滯報金、3,000 的怠報金。很多人以為「反正沒收入就不用報」,結果一年四期忘了報三次,累積超過 3,600 元,比很多有生意在做的同業還多付錢給國稅局。這條不看你業績好不好,只看那張紙有沒有按時遞。
法律定性
滯報金與怠報金為營業稅法第 49 條對營業人未依期限申報所設之行為罰。逾期未滿三十日課滯報金,逾三十日課怠報金,兩者均按應納稅額之比例計徵並設有上下限,且對無應納稅額者課以固定金額,目的在維持定期申報制度之紀律,而非處罰逃漏稅本身。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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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個月完全沒生意,還要報營業稅嗎?
要。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都要在次月15日前申報。沒銷售就填零申報,忘了報就是第49條的1,200元起跳。
Q2已經逾期了,還有辦法免罰嗎?
有,但要搶時間。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通知前自動補報補繳,滯報金、怠報金可完全免除。一旦收到催報公文,這條護身符就失效。
Q3滯報金跟滯納金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滯報金、怠報金(營業稅法§49)罰的是沒按時申報那張紙;滯納金(稅捐稽徵法§20)罰的是沒按時繳那筆錢。兩者可以並罰,現金流困難時寧可先報不繳,再申請分期。
Q4營業稅沒銷售要報嗎?
要。定期申報制,不論有無銷售額都要在次月15日前申報,沒銷售填零申報,忘了報1,200元起跳。
Q5滯報金是什麼?
營業人逾期未滿30日申報的行為罰,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下限1,200、上限12,000元。
Q6怠報金是什麼?
逾期滿30日的較重行為罰,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下限3,000、上限30,000元。
Q7什麼叫定期申報制?
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都要按期申報,與『有賺才報』相對,是本條罰則的前提。
Q8營業稅逾期了怎麼補救?
立即登入電子申報系統補報+繳清稅額,並趕在稽徵機關通知前,依稅稽法48-1可免滯報怠報金。
Q9滯報金怎麼算?
應納稅額×1%×(逾期天數÷2取整),下限1,200上限12,000;無應納稅額固定1,200。
Q10逾期申報會被罰多少錢?
未滿30日滯報金1,200–12,000;滿30日怠報金3,000–30,000,視應納稅額與逾期天數而定。
Q11怎麼證明我有不可抗力可免逾期?
系統當機截圖、就醫證明、報案紀錄等,並於期限前致電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展期留存核准。
Q12滯報金 vs 滯納金差在哪?
滯報金罰沒按時申報(§49),滯納金罰沒按時繳稅(稅稽法§20),可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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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滯報金 | 怠報金 |
|---|---|---|
| 適用情形 | 逾期未滿 30 日 | 逾期滿 30 日 |
| 計徵方式 |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
| 金額下限 | 1,200 元 | 3,000 元 |
| 金額上限 | 12,000 元 | 30,000 元 |
| 無應納稅額時 | 固定 1,200 元 | 固定 3,000 元 |
滯報金
- 適用情形
- 逾期未滿 30 日
- 計徵方式
- 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 金額下限
- 1,200 元
- 金額上限
- 12,000 元
- 無應納稅額時
- 固定 1,200 元
怠報金
- 適用情形
- 逾期滿 30 日
- 計徵方式
-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 金額下限
- 3,000 元
- 金額上限
- 30,000 元
- 無應納稅額時
- 固定 3,000 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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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扣繳義務人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以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代扣稅款逾期不繳者,除追繳外,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其意圖侵占稅款確有實據者,除追繳外,得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議處。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除將兩項併為一項,並將滯報金、怠報金之下限由二百元、五百元提高為四百元、一千元。另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次月十五日申報,爰對無應納稅額者明定其滯報和怠報金額,以資適用。
(0900627 修正)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滯報金、怠報金之最低金額,增訂十倍金額之最高限制。
(1041214 修正)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立法理由一、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 二、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扣繳義務人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以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代扣稅款逾期不繳者,除追繳外,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其意圖侵占稅款確有實據者,除追繳外,得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議處。
條次變更,除將兩項併為一項,並將滯報金、怠報金之下限由二百元、五百元提高為四百元、一千元。另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次月十五日申報,爰對無應納稅額者明定其滯報和怠報金額,以資適用。
依原條文滯報金、怠報金之最低金額,增訂十倍金額之最高限制。
一、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 二、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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