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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376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基於賦稅公平原理,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41、725 號解釋所示精神,財政部擬於所得稅法等法律修法完成前,就滯納金加計利息暫緩徵收,應符合法理解釋

主旨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746 號解釋宣告違憲,基於相同法理,其他稅目尚未徵起之滯欠案件,是否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3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534360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6 號解釋係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規定宣告違憲,該解釋之審查範圍雖係就遺產及贈與稅法,而並未及於本件來函所述所得稅法第 112 條第 2 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第 2 項、貨物稅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及菸酒稅法第 18 條第 2 項等有關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之規定,亦即所得稅法第 112 條第 2 項等上開規定在修法前仍屬有效之法律。然基於賦稅公平原理,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41、725 號解釋所示精神,來函所詢貴部擬於所得稅法等法律修法完成前,就滯納金加計利息暫緩徵收,應符合法理解釋,且避免招致民怨,本部敬表贊同,並請儘速完成修法免致爭議。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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