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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00 號

日期 61 年 06 月 01 日

判例要旨

依法經營之合作社,應免徵營業稅,固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九款所明定。但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對非社員營業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仍應課徵全部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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