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00 號
判例要旨
依法經營之合作社,應免徵營業稅,固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九款所明定。但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對非社員營業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仍應課徵全部營業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法經營之合作社,應免徵營業稅,固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九款所明定。但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對非社員營業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仍應課徵全部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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