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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4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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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34條授權財政部訂定「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帳簿與憑證的種類及保存期限規定於該辦法,而非營業稅法本文。

Q · 帳簿憑證要保存幾年,規定在營業稅法哪裡?

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帳憑管理辦法」,不在法律本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4條,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的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訂定。因此帳簿(原則保存10年)、憑證(原則保存5年)的種類與保存期限,要去看財政部訂的「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而不是翻營業稅法本文。這層授權結構代表規則可由財政部以行政程序修改,比修法更頻繁,營業人需持續追蹤。

白話解讀

整部營業稅法只有這條三十幾個字的條文,但它背後牽動的事情大到嚇人。它把「營業人到底要記哪些帳、保存哪些憑證、保存多久」這件事整包丟給財政部,由財政部訂定「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這就是大家俗稱的「帳簿管理辦法」)。所以你開公司之後被會計告知「進銷項憑證至少保存五年、帳簿要保存十年」,這個年限不是寫在營業稅法本文裡,而是寫在這條授權出去的辦法裡。重點是:辦法的內容隨時可以被財政部修,立法院不用再表決。對營業人來說,這代表你遵循的規則其實有兩層:法律是骨架,真正勒住你脖子的是行政命令。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4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條文,將營業人會計帳簿與憑證的管理規則——包括種類、格式、設置與保存期限——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定,所訂之子法即「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本條本身不規範具體義務,而是法律與行政命令之間的轉接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營業稅法本文沒寫帳簿要保存多久,那規定到底在哪?

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原則上會計帳簿保存十年、會計憑證保存五年,詳細分類和例外要看辦法本文。辦法和稅捐稽徵法第26條的保存期限規定要交叉看,兩者標準不完全一致時取較長者。

Q2財政部隨便就能改這個辦法嗎?

技術上是的。法規命令的修訂程序比法律快很多,財政部可以發布草案、預告後生效。實務上重大修改會先和會計師公會、商業會等溝通。建議訂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法規異動通知,比事後被會計提醒還來得及調整。

Q3營業稅法第34條是什麼?

授權財政部訂定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是法律連到行政命令的轉接條款,本身不規範具體義務。

Q4帳簿憑證保存年限規定在哪?

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原則帳簿保存10年、憑證保存5年。

Q5什麼叫授權條文(委任立法)?

法律把特定事項的細節規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本條即授權財政部訂辦法。

Q6授權條文跟一般實體條文差在哪?

實體條文直接規範權利義務,授權條文只交付訂定規則的權限,內容在子法裡。

Q7怎麼找到帳簿憑證的法定保存規定?

別翻營業稅法本文,直接查「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與稅捐稽徵法第26條。

Q8帳簿和憑證各要保存多久?

原則上會計帳簿10年、會計憑證5年,與稅捐稽徵法交叉時取較長者。

Q9沒保存好帳憑會被罰多少?

可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查獲未保存憑證金額處罰,最高5%。

Q10怎麼即時掌握辦法的修改?

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訂閱法規異動通知,因行政命令修訂頻率高於法律。

Q11帳憑管理辦法 vs 商業會計法 保存規定哪個準?

兩者並行,稅務面以帳憑管理辦法與稅捐稽徵法為準,會計面看商業會計法,標準不一時取較長。

Q12營業稅法第34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差在哪?

第34條是授權財政部訂辦法的來源,第26條直接規定稅務文據保存期間,層級與功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retentionbasis
會計帳簿原則 10 年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 / 商業會計法第38條
會計憑證原則 5 年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 / 商業會計法第38條

retention

會計帳簿
原則 10 年
會計憑證
原則 5 年

basis

會計帳簿
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 / 商業會計法第38條
會計憑證
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 / 商業會計法第3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TW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4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41224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得派員至營利事業之營業場所稽核直接有關帳簿憑證、營業狀況及統一發票使用情形。

(0690527 全文修正)

扣繳義務人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已代扣之稅款逾期繳納者,除追繳外,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扣繳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代扣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逾期不繳,如係意圖侵占稅款,查有實據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論處。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1224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得派員至營利事業之營業場所稽核直接有關帳簿憑證、營業狀況及統一發票使用情形。

(0690527 全文修正)

扣繳義務人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已代扣之稅款逾期繳納者,除追繳外,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扣繳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代扣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逾期不繳,如係意圖侵占稅款,查有實據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論處。

(07411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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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4 條規定:「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