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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一 節 一般稅額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一般稅額計算
  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2.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1.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3.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1. 營業人銷售其向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2.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3.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4.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1.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2.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1.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2.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1.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2.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3.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1.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2.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