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1 條(金融保險業等營業稅額之計算)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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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加值營業稅法第 21 條規定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票券、典當 7 類業按銷售額採毛額課稅,無進項扣抵。
Q · 為什麼銀行、保險、典當業的營業稅算法跟一般公司不一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這 7 類,是台灣營業稅體系中走「非加值型」毛額課稅的核心業別,按銷售額直接乘以第 11 條規定的專屬稅率(金融保險本業 2%、非本業 5%)計算營業稅,沒有「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這個概念。典當業則因交易零散難以逐筆開票,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的銷售額計算,是行政便宜措施。
白話解讀
銀行賺一百元營收要繳多少稅?一般公司邏輯是「一百元銷項扣掉成本進項再乘 5%」,可能只繳幾塊錢。但銀行、保險、信託投資、證券、期貨、票券業不一樣:它們就拿「銷售額」這個總數直接乘稅率,沒有「進項扣抵」這個概念。這條規定讓金融保險業走的是「非加值型」路線,專屬稅率由第 11 條另定(目前金融保險業專屬本業收入是 2%)。這個設計有它的歷史背景:金融業的「成本」很難用一般進銷差額模型計算(利息成本、準備金、呆帳是什麼?),立法者乾脆用毛額課稅,總數乘一個較低的稅率。典當業更特別:因為交易零散、記帳困難,稅捐機關可以直接「查定」(自己估一個數字)課稅,典當業沒得扣也沒得抵。搞懂這條,你就會發現金融業的稅務邏輯跟你家樓下便利商店完全不同宇宙。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為金融保險業、典當業等 7 類業別的營業稅計算特別規定,要求按銷售額毛額乘以第 11 條規定的專屬稅率計算稅額,排除加值型營業稅的進項扣抵機制,並授權稽徵機關對典當業採查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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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銀行賣的金融商品手續費還要課營業稅?▾
銀行的手續費收入就是銷售額,依本條要就銷售額按第 11 條稅率(專屬本業 2%)計算營業稅。這不是政府多課一層稅,是本來整個業別就是走這種課稅邏輯。很多銀行收費結構之所以看起來是某個奇怪的數字(比如 1.05%),是因為已經把營業稅內建到報價中。你繳的手續費其實幫銀行承擔了它的營業稅成本。
Q2典當業的查定稅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稽徵機關依業者的營業規模、當品流量、店面位置等因素估算一個月銷售額,再依本條但書課稅。這是行政便宜措施,因為典當交易零散難以逐筆開發票。查定課徵是雙面刃,稽徵機關估的數字不一定低。如果你的實際營業額遠低於查定數字,可以申請改核實課徵;如果實際高於查定數字,當然就不要動。關鍵在你的帳到底長什麼樣。
Q3期貨業是什麼時候被納入這條的?▾
民國 88 年第 11 條和本條同步修正,把原本的「短期票券業」擴展為「票券業」,並增列「期貨業」。在這之前,期貨業的稅務適用處於模糊地帶。如果你看到舊的稅務書籍說期貨業適用一般 5%,那是民國 87 年前的規定,現行法已經完全不同。
Q4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定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票券、典當 7 類業者就銷售額採毛額課稅的特別條文,是台灣非加值型營業稅體系的核心。
Q5什麼是毛額課稅?▾
直接以銷售總額作為稅基乘以稅率計算營業稅,不允許進項稅額扣抵的課稅方式,與加值型「銷項減進項」的設計完全不同。
Q6什麼是非加值型營業稅?▾
排除加值型扣抵機制的營業稅課徵方式,依本法第 21、22、23 條規定,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等特殊業別。
Q7典當業查定課徵是什麼?▾
稽徵機關依業者規模、營業時間、當品流量等因素估算銷售額直接核課,是行政便宜措施,因典當交易零散難以逐筆開立發票。
Q8銀行業的營業稅怎麼算?▾
本業收入 × 2%、非本業收入 × 5%,沒有進項扣抵。實際稅額直接從毛額計算,再依第 24 條程序申報繳納。
Q9典當業申請改帳證核實課徵怎麼做?▾
建立完整當品出入登記、利息收入明細、流當銷售記錄等帳證 → 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 經審核核准後改採核實課徵。
Q10金融業要怎麼申請非本業改加值課稅?▾
依第 24 條盤點切分本業/非本業 → 評估稅負利弊 → 書面申請改適用加值型 → 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再變更。
Q11對查定數額不服怎麼救濟?▾
核定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不服復查決定再走訴願、行政訴訟,三審級救濟程序齊備。
Q12加值型 vs 非加值型營業稅差在哪?▾
加值型 = 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適用一般營業人 5%);非加值型 = 銷售額直接乘稅率(適用本條 7 類業別 2% 或 5%)。前者有扣抵後者沒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vat_article_21 | regular_vat |
|---|---|---|
| 稅基 | 銷售額毛額(無扣抵)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加值額) |
| 稅率 | 金融本業 2%、非本業 5%(依第 11 條) | 一般營業人 5% |
| 進項扣抵 | 無(成本不影響稅負) | 有(進項憑證可全額或比例扣抵) |
| 申報週期 | 依第 24 條月報或專屬週期 | 雙月申報 |
| 典當業特例 | 得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 不適用查定 |
| 實質稅負 | 毛額 × 較低稅率,營收高時稅負大 | 加值額 × 5%,毛利低時稅負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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