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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1金融保險業等營業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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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加值營業稅法第 21 條規定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票券、典當 7 類業按銷售額採毛額課稅,無進項扣抵。

Q · 為什麼銀行、保險、典當業的營業稅算法跟一般公司不一樣?

依第 21 條,這幾類業者按銷售額毛額課稅,沒有進項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這 7 類,是台灣營業稅體系中走「非加值型」毛額課稅的核心業別,按銷售額直接乘以第 11 條規定的專屬稅率(金融保險本業 2%、非本業 5%)計算營業稅,沒有「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這個概念。典當業則因交易零散難以逐筆開票,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的銷售額計算,是行政便宜措施。

白話解讀

銀行賺一百元營收要繳多少稅?一般公司邏輯是「一百元銷項扣掉成本進項再乘 5%」,可能只繳幾塊錢。但銀行、保險、信託投資、證券、期貨、票券業不一樣:它們就拿「銷售額」這個總數直接乘稅率,沒有「進項扣抵」這個概念。這條規定讓金融保險業走的是「非加值型」路線,專屬稅率由第 11 條另定(目前金融保險業專屬本業收入是 2%)。這個設計有它的歷史背景:金融業的「成本」很難用一般進銷差額模型計算(利息成本、準備金、呆帳是什麼?),立法者乾脆用毛額課稅,總數乘一個較低的稅率。典當業更特別:因為交易零散、記帳困難,稅捐機關可以直接「查定」(自己估一個數字)課稅,典當業沒得扣也沒得抵。搞懂這條,你就會發現金融業的稅務邏輯跟你家樓下便利商店完全不同宇宙。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為金融保險業、典當業等 7 類業別的營業稅計算特別規定,要求按銷售額毛額乘以第 11 條規定的專屬稅率計算稅額,排除加值型營業稅的進項扣抵機制,並授權稽徵機關對典當業採查定課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銀行賣的金融商品手續費還要課營業稅?

銀行的手續費收入就是銷售額,依本條要就銷售額按第 11 條稅率(專屬本業 2%)計算營業稅。這不是政府多課一層稅,是本來整個業別就是走這種課稅邏輯。很多銀行收費結構之所以看起來是某個奇怪的數字(比如 1.05%),是因為已經把營業稅內建到報價中。你繳的手續費其實幫銀行承擔了它的營業稅成本。

Q2典當業的查定稅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稽徵機關依業者的營業規模、當品流量、店面位置等因素估算一個月銷售額,再依本條但書課稅。這是行政便宜措施,因為典當交易零散難以逐筆開發票。查定課徵是雙面刃,稽徵機關估的數字不一定低。如果你的實際營業額遠低於查定數字,可以申請改核實課徵;如果實際高於查定數字,當然就不要動。關鍵在你的帳到底長什麼樣。

Q3期貨業是什麼時候被納入這條的?

民國 88 年第 11 條和本條同步修正,把原本的「短期票券業」擴展為「票券業」,並增列「期貨業」。在這之前,期貨業的稅務適用處於模糊地帶。如果你看到舊的稅務書籍說期貨業適用一般 5%,那是民國 87 年前的規定,現行法已經完全不同。

Q4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定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票券、典當 7 類業者就銷售額採毛額課稅的特別條文,是台灣非加值型營業稅體系的核心。

Q5什麼是毛額課稅?

直接以銷售總額作為稅基乘以稅率計算營業稅,不允許進項稅額扣抵的課稅方式,與加值型「銷項減進項」的設計完全不同。

Q6什麼是非加值型營業稅?

排除加值型扣抵機制的營業稅課徵方式,依本法第 21、22、23 條規定,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等特殊業別。

Q7典當業查定課徵是什麼?

稽徵機關依業者規模、營業時間、當品流量等因素估算銷售額直接核課,是行政便宜措施,因典當交易零散難以逐筆開立發票。

Q8銀行業的營業稅怎麼算?

本業收入 × 2%、非本業收入 × 5%,沒有進項扣抵。實際稅額直接從毛額計算,再依第 24 條程序申報繳納。

Q9典當業申請改帳證核實課徵怎麼做?

建立完整當品出入登記、利息收入明細、流當銷售記錄等帳證 → 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 經審核核准後改採核實課徵。

Q10金融業要怎麼申請非本業改加值課稅?

依第 24 條盤點切分本業/非本業 → 評估稅負利弊 → 書面申請改適用加值型 → 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再變更。

Q11對查定數額不服怎麼救濟?

核定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不服復查決定再走訴願、行政訴訟,三審級救濟程序齊備。

Q12加值型 vs 非加值型營業稅差在哪?

加值型 = 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適用一般營業人 5%);非加值型 = 銷售額直接乘稅率(適用本條 7 類業別 2% 或 5%)。前者有扣抵後者沒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n_vat_article_21regular_vat
稅基銷售額毛額(無扣抵)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加值額)
稅率金融本業 2%、非本業 5%(依第 11 條)一般營業人 5%
進項扣抵無(成本不影響稅負)有(進項憑證可全額或比例扣抵)
申報週期依第 24 條月報或專屬週期雙月申報
典當業特例得依查定銷售額計算不適用查定
實質稅負毛額 × 較低稅率,營收高時稅負大加值額 × 5%,毛利低時稅負小

non_vat_article_21

稅基
銷售額毛額(無扣抵)
稅率
金融本業 2%、非本業 5%(依第 11 條)
進項扣抵
無(成本不影響稅負)
申報週期
依第 24 條月報或專屬週期
典當業特例
得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實質稅負
毛額 × 較低稅率,營收高時稅負大

regular_vat

稅基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加值額)
稅率
一般營業人 5%
進項扣抵
有(進項憑證可全額或比例扣抵)
申報週期
雙月申報
典當業特例
不適用查定
實質稅負
加值額 × 5%,毛利低時稅負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税法 第 6 条 + 別表第一第三号(金融取引非課税)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26조(금융보험 용역 면세)
中國增值稅法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金融服務一般稅率 6%,部分免稅)
德國UStG § 4 Nr. 8(金融服務免徵加值稅)
法國CGI article 261 C(金融操作免徵 TVA)
美國各州銷售稅多免徵金融服務;聯邦無 VAT 體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9

(031062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60424 全文修正)

公司商號意圖逃稅,而偽造賬簿或虛偽填報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逾限繳納者,依左列情形,分別加收滯納金,其逾限在三十日以上不繳者,得停止其營業。   一、逾限在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一。   二、逾限在二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二。   三、逾限在三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六。

(044121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請領調查證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賬簿,或隱匿賬簿,或偽造賬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歇業者。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因掉換或退回貨物及貨物減價,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有多餘,得抵繳次月稅款。

(0690527 全文修正)

左列情形,以給付價款或報酬者為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負責扣取營業稅,並於扣稅後次月十日以前,填具自動報繳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於同時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營利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給付價款或報酬者。   二、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給付報酬者。   三、接受國內廠商或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之委託,代為銷貨或提供勞務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保險等業,因性質特殊,不宜按進銷差額計算稅額,故仍維持現制按銷售總額課說。惟典當業現制多採查定課徵,仍援現制增設但書規定之。

(0880622 修正)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條文之修正,將期貨業納入本條適用範圍,並將短期票券業修正為票券業。

(031062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60424 全文修正)

公司商號意圖逃稅,而偽造賬簿或虛偽填報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逾限繳納者,依左列情形,分別加收滯納金,其逾限在三十日以上不繳者,得停止其營業。   一、逾限在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一。   二、逾限在二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二。   三、逾限在三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六。

(044121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請領調查證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賬簿,或隱匿賬簿,或偽造賬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歇業者。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因掉換或退回貨物及貨物減價,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有多餘,得抵繳次月稅款。

(0690527 全文修正)

左列情形,以給付價款或報酬者為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負責扣取營業稅,並於扣稅後次月十日以前,填具自動報繳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於同時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營利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給付價款或報酬者。   二、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給付報酬者。   三、接受國內廠商或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之委託,代為銷貨或提供勞務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保險等業,因性質特殊,不宜按進銷差額計算稅額,故仍維持現制按銷售總額課說。惟典當業現制多採查定課徵,仍援現制增設但書規定之。

(0880622 修正)

配合第十一條條文之修正,將期貨業納入本條適用範圍,並將短期票券業修正為票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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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