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4 條(銀行業等營業稅額之計算及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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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允許金融保險業非本業銷售額申請改依加值課稅、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改用統一發票制,但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Q · 金融業可以申請改用加值營業稅嗎?
可以,但綁三年不能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銀行、保險、信託投資業針對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部分,可以申請改依本章第一節(加值型)計算營業稅並依第 35 條申報繳納。但本條第 2 項明訂: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同樣的三年鎖定也適用於依第 23 條申請改制的小規模營業人。立法者用「申請+核准+三年鎖」的組合,防止業者在進項多寡之間來回套利。
白話解讀
銀行集團做的不只是存放款。它們還賣保險、做投資顧問、經營不動產、代理收付業務。這些業務的性質跟「存款放款」的本業差很遠。第 24 條給金融業開了一扇門: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部分,可以申請改依第四章第一節(加值型課稅)計算營業稅,有進項可以扣抵銷項。同樣的門也開給小規模營業人(第 3 項):如果你覺得查定 1% 對你不划算,可以申請改用正規發票制。但這扇門有一個鎖叫「三年」:一旦申請核准,三年內不能變更。立法理由寫得直白:防止業者「進項稅額大時申請加值,進項稅額小時回到毛額」,在兩種制度間來回套利。三年一綁,是對制度穩定性的保險。對金融集團來說,這條是稅務規劃的開關:什麼業務要切出來走加值、什麼留在本業走毛額,直接影響整個集團一年幾億的稅負。對小規模營業人來說,這條是升級還是降級的抉擇,一選就是三年。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為「制度選擇權條款」,規範金融保險信託投資業之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部分得申請改依加值課稅,以及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稅制之程序與三年鎖定期。本條建立業者選擇彈性與制度穩定性之間的平衡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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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融業申請依本條改制,三年後會怎樣?
三年期滿後業者可重新評估,若繼續符合條件可延續加值課稅,也可回歸第 21 條毛額課稅。期間內若業務結構有重大變動欲變更,原則上不許可,除非能證明符合重大情事變更。內行人提示:三年期滿前至少六個月就應啟動內部評估,因為回歸毛額課稅的行政作業需要時間,臨期才決定容易卡在中間狀態。
Q2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改用統一發票制划算嗎?
看你的進項比重。進項比重高(例如進貨占營收 60% 以上)的業態,走加值課稅可扣抵的稅額往往大於 1% 查定稅,長期下來較划算。進項比重低的業態,查定 1% 通常更簡便。內行人提示:算這筆帳不是比較一個月的差異,是比較三年的總差異,因為鎖定期是三年。很多人算一個月覺得划算就申請,結果景氣一變整體變虧,想退都退不了。
Q3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是什麼?
規範金融保險業非本業改制加值課稅、小規模營業人改用發票制的申請程序與三年鎖定期,是業者稅制選擇權的核心條款。
Q4什麼叫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
銀行、保險、信託投資業在主要業務(存放款/保險/信託)之外的營業項目,如代理收付、不動產投資、財顧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認定。
Q5三年鎖定期是什麼意思?
依本條第 2 項,業者依本條改依加值課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稅制。立法目的是防止業者在進項多寡之間來回套利。
Q6毛額課稅、加值課稅、查定課徵差在哪?
毛額(第 21 條)金融業 2%/保險 5% 不可扣抵;加值課稅 5% 可扣進項;查定(第 23 條)小規模 1% 簡便但無扣抵。三者透過第 24 條互相切換。
Q7金融業申請改制要怎麼做?
盤點業務 → 預估三年走向 → 模擬稅負 → 備申請書 → 向國稅局申請 → 核准後依第 35 條申報,三年內不得變更。
Q8改制後稅額怎麼算?
依本章第一節計算:當期銷售額 × 5% = 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憑統一發票扣抵聯)= 應納或溢付稅額,依第 35 條兩個月一期申報。
Q9申請改制要多少時間和成本?
備件時間約 1-3 個月(含三年業務預估)、申請審核 1-2 個月、會計師顧問費依規模 10-50 萬不等。長期省稅效益可能達每年數百萬到數千萬。
Q10怎麼證明業務屬於非專屬本業?
對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準備業務契約、會計帳冊、銷售憑證、業務範圍說明等證明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認定。
Q11第 24 條改制 vs 拆分子公司哪個好?
改制綁三年但維持單一法人較簡單;拆分子公司讓非本業從一開始走一般加值制,避開三年鎖但需獨立公司治理與稅務申報成本。金融集團多採後者。
Q12第 24 條改制 vs 維持毛額課稅哪個划算?
看進項比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 60% 時加值課稅划算;< 30% 時毛額課稅較簡便。決策基礎是未來三年預估而非過去實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毛額課稅(第21條) | 加值課稅(第24條改制後) | 查定課徵(第23條) |
|---|---|---|---|
| 稅率 | 金融業 2% / 保險業 5% / 專屬本業 5% | 標準稅率 5%(含進項扣抵) | 查定銷售額 × 1% |
| 進項稅額扣抵 | 不可扣抵 | 可扣抵 | 依第 25 條限額扣減 |
| 適用對象 | 銀行/保險/信託投資業全部業務(預設) | 金融業非本業 + 申請改制小規模營業人 | 小規模營業人(預設) |
| 切換限制 | 切到加值需第 24 條申請,三年鎖 | 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 升級加值需申請,三年鎖 |
| 適合情境 | 進項比重低、業務穩定、不想頻繁申報 | 進項比重高、有大量設備/不動產投資 | 小規模、進項低、行政量能有限 |
毛額課稅(第21條)
- 稅率
- 金融業 2% / 保險業 5% / 專屬本業 5%
- 進項稅額扣抵
- 不可扣抵
- 適用對象
- 銀行/保險/信託投資業全部業務(預設)
- 切換限制
- 切到加值需第 24 條申請,三年鎖
- 適合情境
- 進項比重低、業務穩定、不想頻繁申報
加值課稅(第24條改制後)
- 稅率
- 標準稅率 5%(含進項扣抵)
- 進項稅額扣抵
- 可扣抵
- 適用對象
- 金融業非本業 + 申請改制小規模營業人
- 切換限制
- 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 適合情境
- 進項比重高、有大量設備/不動產投資
查定課徵(第23條)
- 稅率
- 查定銷售額 × 1%
- 進項稅額扣抵
- 依第 25 條限額扣減
- 適用對象
- 小規模營業人(預設)
- 切換限制
- 升級加值需申請,三年鎖
- 適合情境
- 小規模、進項低、行政量能有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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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版
(0360424 全文修正)
公司商號對於每期應納稅款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處罰。 一、逾限十日以上者,以處所欠稅額十分之二之罰鍰。 二、逾限二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四之罰鍰。 三、逾限三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六之罰鍰,並得移請當地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營業。
(0390523 修正)
各省市政府得依本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訂立營業稅稽徵規則,送由財政部核定施行。
(0410909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0441216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逾限繳納者,每逾一日加征所欠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停止其營業。
(0541224 全文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分級定額課徵之營利事業,願改按實際營業額報繳者,如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於一個月內予以核定。該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核准之次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並設置簡易日記帳,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自行申報納稅。
(0690527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得派員至營利事業之營業場所稽核直接有關帳簿、憑證、營業狀況及統一發票使用情形。
(0741105 全文修正)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如自願按進銷差額課稅,自宜准許,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之。 三、銀行、保險業等業營業人,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與一般非銀行、保險業之銷售收入性質相同,爰於第二項規定准其就此部分銷售收入申請按進銷差類課徵營業稅,俾能享受扣抵進項稅額之權利,與一般營業人同。 四、為防杜取巧隨時變更計課方式,例如進項稅額大時,申請按進銷差額為稅基課徵,進項稅類小時,申請按銷售總額課徵,爰以第三項規定,經申請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以資限制。 五、小規模營業人中之照相業、中西藥業、書店及旅宿業等,多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之能力,為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加強相互勾稽作用,爰於第四項規定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核定其按進銷差額為稅基申報納稅。
(0770510 修正)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遞改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第四項遞改為第三項。
- 非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3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5 條條文
公司商號對於每期應納稅款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處罰。 一、逾限十日以上者,以處所欠稅額十分之二之罰鍰。 二、逾限二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四之罰鍰。 三、逾限三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六之罰鍰,並得移請當地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營業。
各省市政府得依本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訂立營業稅稽徵規則,送由財政部核定施行。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逾限繳納者,每逾一日加征所欠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分級定額課徵之營利事業,願改按實際營業額報繳者,如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於一個月內予以核定。該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核准之次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並設置簡易日記帳,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自行申報納稅。
主管稽徵機關得派員至營利事業之營業場所稽核直接有關帳簿、憑證、營業狀況及統一發票使用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如自願按進銷差額課稅,自宜准許,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之。 三、銀行、保險業等業營業人,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與一般非銀行、保險業之銷售收入性質相同,爰於第二項規定准其就此部分銷售收入申請按進銷差類課徵營業稅,俾能享受扣抵進項稅額之權利,與一般營業人同。 四、為防杜取巧隨時變更計課方式,例如進項稅額大時,申請按進銷差額為稅基課徵,進項稅類小時,申請按銷售總額課徵,爰以第三項規定,經申請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以資限制。 五、小規模營業人中之照相業、中西藥業、書店及旅宿業等,多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之能力,為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加強相互勾稽作用,爰於第四項規定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核定其按進銷差額為稅基申報納稅。
一、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遞改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第四項遞改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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