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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院台廳民一字第 00415 號
要旨
檢送「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條文
主旨
檢送「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條文一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
附件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臺廳一字第○三六四五號函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九一) 院台廳民一字第○○四一四號令修正發布一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之處理,除家事事件之假處分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 地方法院受理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應由執行法官兼辦裁定。其事務較繁之地方法院得指定專人辦理。
三 地方法院應設置收受關於保全程序書狀之人員。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書狀後,應立即轉送辦理分案人員。辦理分案人員應立即分案,送交承辦法官。
四 承辦法官收案後,除須調查或命補正者外,應即裁定;其應調查或命補正者,應儘速辦理後裁定之。
五 前項裁定正本,書記官應迅速送達債權人;如債權人到院領取者,應當場交付之。對於債務人之送達,應與執行同時或事後為之。
六 債權人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者,由本案訴訟之承辦法官裁定之,並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七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如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以供擔保為條件者,須債權人證明已向提存所合法辦理提存,始得執行。八 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除須調查或補正者外,應儘速辦理完畢。九 關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或執行,除須調查或補正者外,應儘速辦理完畢。
一○ 本要點自下達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