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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院台廳一字第 041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執行推事兼辦保全程序之裁定,其裁判法院仍用民事庭名義

全文內容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關於適用本院訂頒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二則疑義一案, 貴院所擬由執行推事兼辦保全程序之裁定,其裁判法院仍用民事庭名義之意見,核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院台廳一字第 041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執行推事兼辦保全程序之裁定,其裁判法院仍用民事庭名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