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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50744 號
要旨
金融機構得否就其帳戶內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存入之存款行使抵銷權疑義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義務人已領取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存入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得否就其帳戶內之存款行使抵銷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2 日農授金字第 0940170555 號函轉貴府 94 年 12 月 21 日府財融字第 0940161119 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曾於 93 年 4 月 5 日以法律字第 0930009547 號函釋復本部行政執行署略以:「有關義務人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依法不得扣押,惟法律禁止扣押者為義務人請領之權利,已領取後存入金融機構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存款人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自不在禁止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列(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235 號、73 年台抗字第 253號判決等參照)」,其文義明確,並無疑義。至來函說明五所述:「一般金融機構(含農漁會)欲對該存款行使抵銷權,是否須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始得行之」乙節,按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 334 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之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之必要(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291 號、47 年台上字第 355號判例參照)。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