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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82 條(合夥財產分析與抵銷之禁止)

  1. 1.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2. 2.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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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2 條規定合夥人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且不得以對個別合夥人之債權抵銷對合夥之債務。

Q · 合夥開店中途,可以把我出的錢先抽回來嗎?

依民法第 682 條第一項,合夥人在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因為出資一旦投入即成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不再是個人存款。想退出只能依民法第 686 條聲明退夥,再經結算取得金錢,而非取回特定財產。第二項另禁止合夥債務人以其對個別合夥人的債權,抵銷自己對合夥所負的債務,避免私人債權債務攪亂合夥資金鏈。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合夥開店,某天你急需用錢,想說「我出資的那部分先抽回來」。法律當著你的面把門關上:合夥還沒清算之前,你不能要求把合夥財產分一塊給你。為什麼?因為合夥財產是「全體公同共有」,不是你個人帳戶裡的存款。它要養活整個事業、要還合夥的債、要等所有合夥人坐下來算清楚最後一筆帳,才知道誰能拿走多少。第二項更絕:如果你欠合夥錢(比如你跟店裡借了一筆),你不能拿「某某合夥人個人欠我的錢」來抵。合夥的債是合夥的,合夥人個人的債是個人的,兩個口袋不能互相掏。這條看起來在限制你,其實在保護整個合夥事業不被任何一個合夥人的個人問題拖垮。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82 條為合夥財產獨立性的核心規範,包含兩道禁令:其一,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分割)合夥財產;其二,對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個別合夥人之債權與該債務抵銷。本條以公同共有原則,將合夥事業財產與合夥人個人財產徹底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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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朋友合夥開店,現在想退出,可以把我出的錢拿回來嗎?

不能直接拿錢,但可以聲明退夥(民法 686)。退夥後合夥要跟你結算(民法 689),結算結果可能拿回出資、可能更多(有盈餘)、也可能更少(有虧損要分擔)。重點是:你拿到的是結算後的金錢,不是當初的那台機器或那筆現金。內行人提示:退夥前先要求提供完整帳冊(民法 675),不然結算數字隨便對方寫,你根本沒得爭。

Q2我借錢給合夥人個人,他不還,我可以從合夥的資產裡拿嗎?

不行。合夥人個人的債務和合夥的財產是兩個世界。你能做的是依民法 685 聲請扣押他在合夥的股份,扣押兩個月內他沒清償就視為退夥,這時候才會啟動結算,你才有機會從他結算後的金額裡拿回債權。內行人提示:直接去查封合夥的設備或存款是違法的,而且會被反告,務必走 685 的扣押股份程序。

Q3合夥的帳目亂七八糟,我懷疑有人 A 錢,可以怎麼辦?

首先依民法 675 要求查閱帳簿和事務狀況,這是你不可剝奪的權利,合夥契約就算寫了不准查也無效。查完發現有問題,可以召開合夥人會議要求說明,或直接聲請法院解散合夥(民法 692)進入清算。內行人提示:查帳時務必有第三方在場(會計師最好),帳冊影本當場拍照存證,避免事後對方銷毀資料。

Q4合夥退出怎麼拿回出資?

不能直接拿回財產,須依民法 686 聲明退夥,再經 689 結算取得金錢,可能多於、等於或少於原出資。

Q5民法 682 條是什麼?

合夥財產獨立性的核心規範,兩項禁令:清算前不得分析合夥財產、不得以對個別合夥人之債權抵銷對合夥之債務。

Q6什麼叫合夥財產公同共有?

合夥人出資投入後成為全體合夥人共同所有,各人權利及於全部、無應有部分,不能單獨主張分割。

Q7合夥財產分析是什麼意思?

請求把合夥共同財產分割歸各合夥人個別所有;民法 682 條第一項規定清算前禁止。

Q8合夥想退出取回出資的步驟?

請求查閱帳簿(675)→ 聲明退夥(686)→ 結算(689)→ 取得結算後金錢。爭議可聲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Q9退夥的錢怎麼算?

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民法 689),扣除應分擔虧損後以金錢給付,非返還特定出資物。

Q10懷疑合夥人 A 錢怎麼處理?

依民法 675 查閱帳簿(契約禁查無效)→ 召開合夥人會議 → 必要時聲請法院解散(692)進入清算,涉侵占可提刑事告訴。

Q11合夥人個人債權人怎麼向合夥求償?

不能直接查封合夥財產,只能依民法 685 聲請扣押該合夥人股份,兩個月內未清償視為退夥再結算受償。

Q12合夥 682 vs 一般共有分割差在哪?

一般分別共有得隨時請求分割;合夥為公同共有,清算前不得分析財產,差異源於合有與分別共有的本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rule_334partnership_exception_682
抵銷是否允許債之關係對立時得主張抵銷(民法 334)對合夥之債務不得以對個別合夥人之債權抵銷(民法 682 II)
財產可否分割一般共有得隨時請求分割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民法 682 I)
取回方式直接取回標的物僅能經退夥或清算取得結算後金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76条(組合財産の分割請求の制限)・第677条(組合の債務者による相殺の禁止)
🇰🇷 韓國민법 제273조(합유물의 분할 청구 제한)・제704조(조합재산의 합유)
🇨🇳 中國民法典第969条(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德國BGB § 719(Gesamthandsprinzip,含分割禁止與抵銷禁止;MoPeG 改革前,2023 年版)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832 et s.(patrimoine social distinct,解散前不得請求分割社員財產)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203 & § 501(合夥財產屬合夥所有,合夥人非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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