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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82 條(合夥財產分析與抵銷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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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2. 2.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2 條規定合夥人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且不得以對個別合夥人之債權抵銷對合夥之債務。

Q · 合夥開店中途,可以把我出的錢先抽回來嗎?

不行,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

依民法第 682 條第一項,合夥人在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因為出資一旦投入即成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不再是個人存款。想退出只能依民法第 686 條聲明退夥,再經結算取得金錢,而非取回特定財產。第二項另禁止合夥債務人以其對個別合夥人的債權,抵銷自己對合夥所負的債務,避免私人債權債務攪亂合夥資金鏈。

深度解讀

你跟朋友合夥開店,某天你急需用錢,想說「我出資的那部分先抽回來」。法律當著你的面把門關上:合夥還沒清算之前,你不能要求把合夥財產分一塊給你。為什麼?因為合夥財產是「全體公同共有」,不是你個人帳戶裡的存款。它要養活整個事業、要還合夥的債、要等所有合夥人坐下來算清楚最後一筆帳,才知道誰能拿走多少。第二項更絕:如果你欠合夥錢(比如你跟店裡借了一筆),你不能拿「某某合夥人個人欠我的錢」來抵。合夥的債是合夥的,合夥人個人的債是個人的,兩個口袋不能互相掏。這條看起來在限制你,其實在保護整個合夥事業不被任何一個合夥人的個人問題拖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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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82 條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