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2 條(合夥財產分析與抵銷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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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82 條規定合夥人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且不得以對個別合夥人之債權抵銷對合夥之債務。
Q · 合夥開店中途,可以把我出的錢先抽回來嗎?
不行,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
依民法第 682 條第一項,合夥人在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因為出資一旦投入即成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不再是個人存款。想退出只能依民法第 686 條聲明退夥,再經結算取得金錢,而非取回特定財產。第二項另禁止合夥債務人以其對個別合夥人的債權,抵銷自己對合夥所負的債務,避免私人債權債務攪亂合夥資金鏈。
深度解讀
你跟朋友合夥開店,某天你急需用錢,想說「我出資的那部分先抽回來」。法律當著你的面把門關上:合夥還沒清算之前,你不能要求把合夥財產分一塊給你。為什麼?因為合夥財產是「全體公同共有」,不是你個人帳戶裡的存款。它要養活整個事業、要還合夥的債、要等所有合夥人坐下來算清楚最後一筆帳,才知道誰能拿走多少。第二項更絕:如果你欠合夥錢(比如你跟店裡借了一筆),你不能拿「某某合夥人個人欠我的錢」來抵。合夥的債是合夥的,合夥人個人的債是個人的,兩個口袋不能互相掏。這條看起來在限制你,其實在保護整個合夥事業不被任何一個合夥人的個人問題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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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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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