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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字第 9433 號
要旨
按破產管理人有數人時,關於破產財團事務之執行,如經全體破產管理人之同意,自可發生效力,本件破產人之土地連同地上建物既經破產財團管理人楊伯壽祝傳鉞出賣與本明等三人,顯見該破產管理人等對於此項事務之執行方法已一致合意,嗣破產管理人之一祝傳鉞死亡,僅由另一破產管理人楊伯壽會同不動產承買人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上開說明,似應予以准許。
全文內容
按破產管理人有數人時,關於破產財團事務之執行,如經全體破產管理人之同意,自可發生效力,本件破產人之土地連同地上建物既經破產財團管理人楊○○祝○○出賣與李○等三人,顯見該破產管理人等對於此項事務之執行方法已一致合意,嗣破產管理人之一祝○○死亡,僅由另一破產管理人楊○○會同不動產承買人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上開說明,似應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