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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500185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破產宣告後,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之情形,破產管理人得本其管理處分權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全文內容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為破產法第 75 條所明定。故於破產宣告後,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其管理及處分權即移歸於破產管理人行使,該財產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8條第 1 項之情形,破產管理人得本其管理處分權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500185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0 日發布,要旨:破產宣告後,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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