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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50018547 號
要旨
破產宣告後,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之情形,破產管理人得本其管理處分權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全文內容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為破產法第 75 條所明定。故於破產宣告後,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其管理及處分權即移歸於破產管理人行使,該財產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8條第 1 項之情形,破產管理人得本其管理處分權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