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徵收後殘餘地或殘餘建物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可於徵收公告起一年內以書面申請一併徵收,以現金補償。
Q · 土地被徵收後剩下的畸零殘餘地很難用,政府會一起收嗎?
不會自動收,要你一年內主動書面申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徵收後殘餘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或殘餘建物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此為申請主義,主管機關不會主動發動;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以現金補償,且申請後在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仍得以書面撤回。
徵收常常不是收走你整塊地,而是切走一刀,留下一塊不上不下的殘餘地。那塊剩下的地,面積太小、形狀畸零,蓋不了、用不了、賣不掉,等於變成廢地。這條給了你一張主動出擊的牌:殘餘部分小到「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你可以在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主動申請把這塊殘餘地或殘餘建物也一併徵收掉,讓政府連同剩下的部分一起收走、一起給你錢。注意三個關鍵:一、是「你申請」,政府不會自動幫你收;二、一年的期限是硬性的,逾期不予受理;三、申請要用書面,而且在補償費發完之前你還能反悔撤回。最後一併徵收的殘餘部分,是用現金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為「殘餘地一併徵收」規範:當徵收僅取走部分土地或建物,留下面積過小、形勢不整或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殘餘部分時,賦予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起一年內主動申請將殘餘部分一併徵收的請求權,殘餘部分以現金補償。其性質為一年除斥期間之申請主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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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要你主動申請。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申請一併徵收,是申請主義不是自動辦理。一年是會讓權利消滅的除斥期間,逾期不予受理且不能補救,公告一出就要開始評估與準備。
可以反悔。本條第二項明定申請後在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補償方式上,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物殘餘部分依第三項以現金補償。撤回權只到補償費發完為止,錢一旦發完就定案,若還在觀望殘餘地其他用途,要在發款前做決定。
自徵收公告之日起算,不是從收到通知或補償核發日起算。這一年屬除斥期間,逾期不予受理,且不得延長或中斷。實務上很多地主忙著爭原徵收補償,回神時一年已過,權利就永遠關門,公告當天就該記下期限並儘早遞件。
不會,採申請主義。殘餘部分不能相當使用時,須所有權人主動於公告起一年內書面申請一併徵收。
規範徵收後殘餘地或殘餘建物不能相當使用時,所有權人一年內可申請一併徵收、以現金補償的權利。
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建物結構殘破,導致無法依原用途正常利用、開發或居住。
一併徵收是把剩餘畸零地連同原徵收一起收;區段徵收是對一定區域整體開發後重新分配,兩者目的不同。
公告當日起算期限 → 評估殘餘部分 → 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遞件 → 取得收件證明。
依本條第三項以現金補償,金額參照同條例市價補償原則核算殘餘部分價值。
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屬行政程序,不另繳裁判費;補償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可提地籍圖、面積形狀資料、建物現況照片或專業鑑定,佐證面積過小、形勢不整或結構殘破。
土地法第217條為殘餘地一併徵收的平行母法,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為現行專法、規定更明確,徵收程序優先適用本條。
| 比較面向 | 土地殘餘部分(第1款) | 建物殘餘部分(第2款) |
|---|---|---|
| 適用客體 | 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 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不以面積過小為要件) |
| 發動主體 | 所有權人主動書面申請(申請主義) | 所有權人主動書面申請(申請主義) |
| 期限 | 徵收公告起一年除斥期間,逾期不受理 | 徵收公告起一年除斥期間,逾期不受理 |
| 補償方式 | 現金補償 | 現金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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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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