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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用後剩餘土地不得準用一併徵收之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徵用後剩餘土地不得準用一併徵收之規定

要旨

徵用後剩餘土地不得準用一併徵收之規定

內容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係因國家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所採強制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手段,其性質與徵收之性質尚有不同,無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一併徵收之適用。按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用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使用,貴部自可協議以租用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該臨時性工程所需土地使用權。又需用土地人申請徵用土地前,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位置及範圍,於不妨礙計畫目的之範圍內,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是以本案請本於需用土地人之權責,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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