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若三年未動工、挪作他用或用不到五年即停用,原地主得於徵收公告起二十年內照原價收回。
Q · 土地被政府徵收後一直閒置,還能拿回來嗎?
可以,徵收公告起二十年內、符合三種閒置情形之一即可申請收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被徵收土地若有三種情形之一,原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照原徵收補償價額申請收回:一、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開始使用;二、未依原定興辦事業使用;三、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即不繼續依計畫使用。獲准後須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繳還原領補償地價及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
你家的地被政府徵收去蓋路、蓋學校、蓋產業園區,補償金領了,地過戶了,多數人從此認定這塊地跟自己再也沒關係。錯。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藏著一條長達二十年的後路:如果政府拿了你的地卻沒按計畫用,你可以照當年被徵收的價錢把地買回來。三種情況觸發這個權利:補償費發完滿三年還沒動工、根本拿去做別的用途、或開始用了不到五年就不繼續用。注意關鍵字是「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意思是地價漲了十倍你也只要付當年那個價,這是法律給原地主的補償。但有個門檻很多人不知道:你得在主管機關通知後六個月內把當年領的補償金繳回去,逾期就視為你放棄了,這條後路就永遠關上。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為徵收後土地未實現公益用途時的「收回權」規範:當被徵收土地出現怠於使用、挪作他用或中途停用三種情形之一,原所有權人得在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除斥期間內,照原徵收補償價額申請收回土地,並排除土地法第219條一般收回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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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兩件事。第一,徵收公告日起算有沒有超過二十年,這是第9條的鐵限。第二,土地有沒有符合三種收回情形之一(補償費發完滿三年沒動工、挪作他用、用不到五年就停用)。先去調「徵收公告日」的正確日期,很多人記成領補償金的日子或過戶日,差幾個月就可能讓你錯過或保住二十年大限。
不是。你要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把當年領的補償地價和地價加成補償全部繳回去,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六個月內繳還,逾期視為放棄。好處是照原價,就算地價漲了好幾倍你也只付當年那個數字,所以越精華、漲越多的地,收回權越值錢,但你得先準備好那筆現金。
可能不行。第9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滿三年未開始使用)若係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造成,不得申請收回;預算卡關是否屬不可歸責,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這個免責只適用第一款,若是第二款挪作他用或第三款用一用就停,沒有免責空間,收回權比較站得住腳。
土地法第219條是一般性收回權,但第9條明文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徵收案件優先走土地徵收條例,期限拉長到二十年、收回事由也更細緻。主張時務必確認你的徵收案適用的是土地徵收條例,引錯法條可能被以程序理由駁回,本資訊請以現行法為準。
符合三年未用、挪作他用、或用不到五年即停用之一,可於徵收公告起二十年內照原價申請收回。
徵收後土地未實現公益用途時,原地主照原徵收補償價額取回土地的形成權,期限二十年。
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依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動工即阻卻第一款收回。
以當年徵收發給的補償地價及加成補償為準,不隨現時地價調整,地漲再多也只付當年金額。
調徵收公告日確認在二十年內 → 蒐集閒置或挪用證據 →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申請 → 核准後六個月內繳回補償金。
繳還當年領取的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照原徵收補償價額,不隨現時地價調整。
到地政事務所或主管機關調徵收公告,注意是公告日而非領補償金日或過戶日,差幾個月就影響二十年大限。
現場照片、空拍存證,調閱徵收計畫書比對原定事業與現況落差,作為主管機關難以模糊駁回的對照證據。
| 收回事由 | 判準 | 免責空間 | 關鍵字 |
|---|---|---|---|
| 第一款:怠於使用 | 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開始使用 | 有(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不得收回) | 主體工程動工 |
| 第二款:挪作他用 |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 無 | 目的掉包 |
| 第三款:中途停用 | 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計畫使用 | 無 | 用一用就反悔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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