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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之殘餘土地,得採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之殘餘土地,得採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

要旨

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之殘餘土地,得採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

內容

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之殘餘土地,亦得採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其價格並得由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協議,達成協議價購者,即無需辦理一併徵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之殘餘土地,得採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由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之殘餘土地,得採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