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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其殘餘部分無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適用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其殘餘部分無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適用

要旨

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其殘餘部分無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適用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一併徵收之規定,係指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或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該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是以有關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其殘餘部分土地並無該條例第8條一併徵收規定之適用。又依法得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以協議價購取得所需土地,如該土地殘餘部分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所稱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一併價購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需用土地人於財政預算許可下,宜同意就其殘餘部分予以一併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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