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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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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徵收範圍內有古蹟、遺址或登錄歷史建築應儘量避免,避不開須先擬保存計畫並經文化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徵收。

Q · 古蹟、歷史建築在徵收範圍內,可以直接被徵收拆掉嗎?

不行,須先避免;避不開要先擬保存計畫並經文化主管機關同意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徵收範圍內若有古蹟、遺址或已登錄之歷史建築,開發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徵收。確實無法避免者,需用土地人必須先擬訂保存計畫,並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徵收。換言之,文化資產的保存被擺在徵收行動之前,跳過這道程序的徵收,可能因重大程序瑕疵而被撤銷。

白話解讀

一塊地要被徵收開發,如果上面正好坐落著古蹟、遺址,或是已登錄的歷史建築,法律給了它們一個比一般財產更高的優先順序。這條的指令是兩段式的:第一步,在「可能範圍內」要避免徵收這些文化資產,也就是開發應該先想辦法繞開它。第二步,真的避不開,需用土地人不能直接收了再說,必須先擬訂保存計畫,而且要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徵收。換句話說,文化資產不是普通的拆遷標的,它在開發藍圖上是一道需要被特別繞行或特別保護的存在。對關心文化保存的你,這條是擋在推土機前的一道程序門檻;對開發單位,這是一個漏掉就會被卡關甚至撤銷的關鍵步驟。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為文化資產的徵收避讓條款,要求徵收範圍內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時,開發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無法避免者,須先擬訂保存計畫並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將文化資產保存設為徵收的前置程序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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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附近的老房子要被徵收拆掉,有沒有法律能擋?

如果它是古蹟、遺址或已「登錄」的歷史建築,土地徵收條例第7條要求開發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徵收,避不開也必須先擬訂保存計畫並徵得文化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徵收。關鍵在「登錄」與否,還沒取得文資身分的老屋保護力薄弱,搶在徵收程序啟動前推動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往往比事後抗爭更有效。

Q2開發單位沒處理範圍內的古蹟就徵收,會怎樣?

可能構成重大程序瑕疵。本條明定需用土地人未能避免時,應先擬保存計畫並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跳過這些步驟的徵收,在行政救濟中可能因程序違法被撤銷。主張時把本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一起提出,程序面瑕疵比爭執開發必要性更容易撼動徵收處分。

Q3未登錄的老房子受土地徵收條例第7條保護嗎?

不受第7條的徵收避讓保護。本條保護對象限於古蹟、遺址與「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登錄與否是保護的分水嶺。尚未取得文資身分的老屋,徵收時與一般拆遷標的相同,保護力薄弱。

Q4保存計畫要送哪個機關同意?

依本條,須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亦即文化資產的文化主管機關(如文化部或地方政府文化局處)。需用土地人應保留同意文件,作為日後徵收正當性的關鍵防線。

Q5古蹟可以被徵收嗎?

可以,但須先在可能範圍內避免;避不開要先擬保存計畫並徵得文化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徵收。

Q6土地徵收條例第7條保護哪些對象?

古蹟、遺址,以及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三類,登錄與否是保護分水嶺。

Q7什麼是保存計畫?

需用土地人於無法避免徵收文化資產時,須擬訂並經文化主管機關同意的保存方案。

Q8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誰?

指文化資產的文化主管機關,如文化部或地方政府文化局處。

Q9想保住老建築該怎麼做?

在徵收程序啟動前推動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取得文資身分後第7條的避免義務即啟動。

Q10需用土地人遇到古蹟徵收要走什麼程序?

清查文化資產→可能範圍內避免→擬訂保存計畫→送文化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Q11徵收程序違反第7條怎麼救濟?

結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於訴願法30日期間內提訴願、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撤銷徵收處分。

Q12怎麼證明徵收沒踐行避免義務?

調閱徵收計畫書、用地勘選紀錄、保存計畫與同意文件,檢視有無避免評估與主管機關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受第7條保護保護前提開發義務
古蹟經指定為古蹟可能範圍內避免,避不開先擬保存計畫並經同意
遺址(考古遺址)經審定/發現之遺址同上,施工須讓路給保存程序
登錄之歷史建築完成歷史建築登錄同古蹟,登錄為保護分水嶺
未登錄之老建築尚未取得文資身分無第7條程序門檻,保護力薄弱

是否受第7條保護

古蹟
遺址(考古遺址)
登錄之歷史建築
未登錄之老建築

保護前提

古蹟
經指定為古蹟
遺址(考古遺址)
經審定/發現之遺址
登錄之歷史建築
完成歷史建築登錄
未登錄之老建築
尚未取得文資身分

開發義務

古蹟
可能範圍內避免,避不開先擬保存計畫並經同意
遺址(考古遺址)
同上,施工須讓路給保存程序
登錄之歷史建築
同古蹟,登錄為保護分水嶺
未登錄之老建築
無第7條程序門檻,保護力薄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昭和25年法律第214号)— 史跡・埋蔵文化財に対する公共事業の保護手続
韓國문화유산의 보존 및 활용에 관한 법률 / 매장유산 보호 및 조사에 관한 법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20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不能避开者原址保护)
德國Denkmalschutzgesetze der Länder(邦級文化財保護法,聯邦無統一法)
法國Code du patrimoine, Livre V(archéologie préventive 預防性考古)
美國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 Section 106(54 U.S.C. § 306108,聯邦工程對歷史財產之審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有古蹟之土地,應盡可能避免徵收之。如申請徵收土地時遇有古蹟,未能避免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並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定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始准予徵收。

(1001213 修正)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徵收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3 制定)

有古蹟之土地,應盡可能避免徵收之。如申請徵收土地時遇有古蹟,未能避免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並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定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始准予徵收。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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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