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取得核准撥用或開發的公有土地,其上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第5條徵收並補償,地公不代表物也歸公。
Q · 土地是國家的,我蓋在公有地上的房子被收去開發,能拿補償嗎?
能,私有改良物準用第5條一樣補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的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第5條規定徵收之。也就是說,土地雖然是公家的不用徵收,但你合法出資興建的房屋、種植的農作等私有改良物,徵收時仍比照第5條辦理一併徵收與補償,同時第5條的不予補償例外(如違建、搶種)也一併準用。
這條短短一句話,守護的是一群最容易被忽略的人:在公有土地上擁有合法改良物的私人。情況是這樣的,需用土地人拿到一塊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的公有土地,土地本身是國家的,不用徵收,但土地上面那棟房子、那片果園,可能是私人花錢蓋、花力氣種的。地是公的,物是私的。如果沒有這條,開發單位拿走公地、順手就把你的私人改良物一起清掉,你連補償都拿不到。這條的作用是把第5條的一併徵收與補償規則「準用」過來:你的私有改良物雖然站在公有地上,徵收時一樣要依第5條的標準給你補償,不能因為土地是公家的就讓你的財產白白蒸發。
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規範「公有土地上之私有改良物」的徵收依據:當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時,土地本身屬國家不需徵收,但其上由私人合法出資興建或種植的改良物,得準用第5條規定徵收並給予補償,使改良物所有權人的財產不因土地屬公有而無償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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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前提是改良物是你合法所有。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公有土地上的私有改良物,徵收時準用前條(第5條)辦理,比照一般土地上改良物的一併徵收與補償規則處理,不會因為土地是公家的就讓你的房子白白消失。關鍵在你能不能證明改良物是合法興建、合法存在,權源文件比口頭主張重要太多。
準用是指情況雖不完全相同,但比照第5條的規則辦理。第5條的一併徵收、三年彈性、要求取回自行遷移、以及第三第四款違建不賠、搶種不補的例外,原則上整套搬過來套用在公有地上的私有改良物。好處(補償)和限制(例外不賠)是一整包過來的,別只記得有補償而忽略違建與搶種一樣拿不到錢。
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比照一般土地上改良物的一併徵收與補償標準辦理,前提是改良物合法且能證明所有權。
規範公有土地經撥用或開發時,其上私有改良物準用第5條徵收補償,使地公不導致物的所有權白白消失。
比照第5條的整套規則辦理,包含一併徵收、三年彈性,以及違建、搶種不予補償的例外,權利與限制一整包過來。
土地本身經核准撥用程序由國家撥交使用,不需徵收;僅地上私有改良物依第6條準用第5條徵收。
確認合法權源→確認土地屬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主張準用第5條補償並提估價依據→公告期間提異議複估。
準用第5條與第31條改良物補償標準,依建物或農作改良物估價辦理,具體依個案查估認定。
建物所有權登記、租賃或使用同意書、興建與繳費憑證等合法權源證明,文件越完整主張越有力。
於第18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複估。
第5條處理私有土地上的改良物(地與物皆私有並徵收),第6條處理公有土地上的私有改良物(地公物私,僅徵收物並準用第5條)。
不能,準用第5條的不予補償例外,違章建築不論蓋在私有或公有地上都拿不到補償。
| item | private_land_art5 | public_land_art6 |
|---|---|---|
| 土地所有權 | 土地為私有,土地與改良物均徵收 | 土地為公有經撥用,僅徵收其上私有改良物 |
| 適用條文 | 直接適用第5條 | 準用第5條 |
| 改良物補償 | 一併徵收補償 | 一併徵收補償(相同標準) |
| 不予補償例外 | 違建、搶種不補 | 同樣準用,違建、搶種不補 |
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立法理由需用土地人為興辦事業所需範圍內之土地,其屬公有土地者,應依有關法規辦理撥用或提供開發,其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並給予補償,以利興辦目的事業之遂行。
需用土地人為興辦事業所需範圍內之土地,其屬公有土地者,應依有關法規辦理撥用或提供開發,其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並給予補償,以利興辦目的事業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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