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434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土地法第 215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係指改良物占有徵收土地有正當權源而言,故於撥用公有土地時,該公有土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如屬無權占有土地所建造房屋,自不得以徵收方式辦理

主旨

關於「高雄港前鎮商港區土地開發計畫」涉及高雄市政府屬管土地權利義務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2 年 11 月 5 日港總財字第 1020058937 號函。

二、來函所述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同條例第 6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又按土地法第 215 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係指該改良物占有徵收土地有正當權源而言,有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75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於撥用公有土地時,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如屬無權占有土地所建造之房屋,自不得以徵收方式辦理(內政部 99 年 6 月 2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046812 號函、101 年5 月 2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033412 號函參照)。本案高雄市有土地上之○○○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有建物有無前揭條文之適用,應視行政院核准撥用當時,該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有無合法使用權源而定。又本案土地上○○○公司之建築改良物,究屬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土地管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依權責認定(內政部以 102 年 7 月 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036511 號函參照)。

(二)來函所詢貴公司得否辦理陳報撥用徵收本案高雄市有土地及付款作業乙節,應視有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6 條及上開內政部函釋內容而定。查高雄市政府與○○○公司已簽訂租賃契約,若行政院核定撥用時,高雄市政府與○○○公司間之租賃關係仍存在,則因○○○公司之建築改良物有使用本案土地之權源,即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之規定,反之即無前開土地徵收條例條文之適用。至高雄市政府簽訂契約之目的與契約特約事項記載內容,除未拘束貴公司外,亦與判斷本案土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否補償無關,而本案土地上○○○公司之建築改良物,究屬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土地管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依權責認定,且○○○公司與高雄市政府之租賃契約,能否視本案開發期程,屆期辦理終止租約並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亦涉及高雄市政府權責,建議貴公司就此逕洽高雄市政府釐清處理之。

三、又按「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條定有明文。貴公司若有法律具體適用之疑義,宜先洽詢交通部法制單位表示意見,若仍有疑義,請敘明具體疑義內容及研析意見,再行賜函憑辦。

正本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143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