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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一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一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要旨

有關一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本部93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0930005543號函,如協議價購取得土地之殘餘部分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所稱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請求一併價購時,建議需用土地人於財政預算許可下,宜同意就其殘餘部分予以一併價購。又一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並按本部101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意旨,當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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