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準用
要旨
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準用
出處
最高法院四三臺上字六三四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上訴人既為某國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而又不能證明該分公司在中國境內另有指定之代表人,自難謂非該分公司之負責人,其在該分公司對於被上訴人所負給付價金之債務,未履行完畢之前,遽以該公司無意在中國境內繼續營業,向主管官署聲請撤回認許致被上訴人之前開價金無從受償,顯屬違反公司法(舊)第三百條但書之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準用第三十條之結果,被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由上訴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四三臺上字六三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