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準用

要旨

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準用

出處

最高法院四三臺上字六三四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上訴人既為某國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而又不能證明該分公司在中國境內另有指定之代表人,自難謂非該分公司之負責人,其在該分公司對於被上訴人所負給付價金之債務,未履行完畢之前,遽以該公司無意在中國境內繼續營業,向主管官署聲請撤回認許致被上訴人之前開價金無從受償,顯屬違反公司法(舊)第三百條但書之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準用第三十條之結果,被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由上訴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四三臺上字六三四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