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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函參字第 31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依法無效之法律行為,該公司仍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全文內容

依法縱應認為無效之法律行為,但依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該公司仍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附件

查公司法 (舊) 第一二三條係屬禁止規定,有限公司之負債超過其限額時,其超過限額之借貸關係,嚴格言之,係違反禁止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將為無效,能否基於此項借貸關係而支息,似有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函參字第 31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依法無效之法律行為,該公司仍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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