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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業務之執行,係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

會議日期 65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公司業務之執行,係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

出處

六五、六、八,六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謂公司業務之執行,係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而言。此觀本院四三年臺上字第六三四號判例所載分公司之負責人向主管官署聲請撤回認許,亦係「公司業務之執行」,該分公司之負責人,就「被上訴人因此所受(價金)之損害,自應由上訴人(分公司之負責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云云,極為顯然。故某股份有限公司欠陳甲貨款十餘萬元,經決議解散公司,該公司董事長李乙不依法辦理清算程序,竟將公司全部資產變賣,分配於各股東,致陳甲受貨款不獲清償之損害。陳甲自可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訴請李乙賠償損害。(六五、六、八,六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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