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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6500 號
要旨
公司法第 23 條所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疑義
主旨
關於所詢○○投資公司 8 千萬元短期投資損失案,其經理人員及中華電信公股代表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23 條所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1 月 25 日交會字第 09400626061 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第 1 項)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 2 項)」;又同法第 23 條第 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所謂「忠實執行業務」,係指公司負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應謀求公司之利益,不得犧牲公司之利益,而圖謀個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指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時,應盡社會一般誠實、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甚有認為公司負責人尚應達一般同職位之人,處在相似情況下亦會具備之注意義務(參王泰銓著「公司法新論」,91 年增訂 2 版,第 152 至 156 頁、柯芳枝著「公司法論」,93 年增訂 5 版,第 45 至 47 頁及王文宇著「公司法論」,92 年初版,第 123 至 127 頁)。本件來函所詢個案人員是否均為公司法第 8 條所定負責人,及其執行業務是否符合同法第 23 條所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屬事實認定,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