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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要旨

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乃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異於一般侵權行為,就其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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