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要旨
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乃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異於一般侵權行為,就其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
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乃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異於一般侵權行為,就其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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