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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署編制內之普通工友、技術工友及駕駛。 三、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與年滿六十五歲或延後退休年齡屆至日且

內文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署編制內之普通工友、技術工友及駕駛。

三、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與年滿六十五歲或延後退休年齡屆至日且有意願繼續任職之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一年,至多延後至六十七歲。

四、為審核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本署應組成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人事室一人、本署秘書室一人、學者專家或外部機關人員二人聘(派)兼之。

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核小組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成員之出席,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五、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應由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機關業務推動需要:該工作所須具備技術專長具稀少性、機敏性,致機關難以羅致接替人選或尚有經驗傳承之需;或工作地點位於偏遠或交通不便之處,致遴員不易。

(二)有無其他替代措施:該工作確實無法透過工作重新分配、委外化、資訊化、流程簡化、運用志工及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三)個人工作績效表現:該協商延後退休人員過去個人工作績效表現優良(如年終考核成績、服務滿意情形、獎懲、出勤紀錄、工作態度或有具體優良事蹟等)。

(四)個人體能健康情形:該協商延後退休人員之身心體能狀況確仍足以勝任工作。

六、經審核小組同意得協商延後退休者,由本署與工友進行協商,每次延後以一年為限,至多延後至六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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