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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法合併權利義務始得移轉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適法合併權利義務始得移轉

出處

大理院五上字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雖應歸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但法律所許其承受者,自指前公司已經適法合併而消滅者而言,若其合併且非適法,則其合併則未成立,其權利義務自無移轉之理。(大理院五上字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適法合併權利義務始得移轉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適法合併權利義務始得移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