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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法合併權利義務始得移轉

要旨

適法合併權利義務始得移轉

出處

大理院五上字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雖應歸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但法律所許其承受者,自指前公司已經適法合併而消滅者而言,若其合併且非適法,則其合併則未成立,其權利義務自無移轉之理。(大理院五上字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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