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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不同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不同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七三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經理人有為公司為營業上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之權限,其為公司為營業上所必要之和解,除其內容法律上設有特別限制外,並無經公司特別授權之必要,此為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之不同處。(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七三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不同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不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