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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作業原則

會議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 生防護措施,並使其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負責事項如下: (一

內文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使其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負責事項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本署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署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署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本署各單位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或幕僚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其委委員;,由署長就本署職員及相關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時,出席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三分之一。

四、本署各單位對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及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應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五、本會原則每年至少召開ㄧ次,自我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執行情形;,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但經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召開。

六、本署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規定,另訂之。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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