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共 204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2 頁,共 5 頁。
未載發文日期
- 記名股票遺失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其身分之認定以股東名簿為準
其他
- 記名股票不適用動產善意占有之規定
其他
- 負責人違法保證對公司自不生效
函釋
- 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包括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董事個人事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登記在內
其他
- 變更董監不以登記為要件
其他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其他
- 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
函釋
- 無效決議選舉之董監事,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無從代理公司起訴
其他
- 增資應先修改章程後發行新股
其他
-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
其他
- 董事會不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致債權人受損害時應負民法上之責任
其他
-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其他
- 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
其他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五日之限制,似非強行規定
其他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司印發之委託書,非強制規定,雖公司未印發,股東可自行出具委託書
其他
- 股東親自出席囑人代填選票與委託代理人有別
其他
-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其他
- 股東所繳投資之股款,已由公司承受,且以股東之地位,參與公司之業務,自不得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返還
其他
-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
其他
-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其他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僅在規定公司與記名股票受讓人間之關係,非謂合法受讓股票持有人,對於讓與人不得主張其受讓股票所得享受之權利
其他
- 出讓股份契約之效力不因受讓人未辦理過戶而受影響
其他
-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其他
-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其他
-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發起人股權轉讓應屬無效
其他
-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
函釋
- 依其他法律以保證為業務之適用情形
其他
-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其他
- 經理人為公司票據背書,難謂不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其他
-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其分支機構在獨立經營之業務範圍內發生之事項,而為行政爭訟時,自應認有當事人訴訟主體之能力,不得以其非法人無訴訟權能,而謂當事人不適格。
其他
- 公司如未經合法註冊,則雖名為有限公司,仍難認有獨立之人格,即應以合夥論。
其他
- 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註冊應依合夥法律判斷
其他
- 法律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
其他
- 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函釋
-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其他
- 董事所代表者僅公司營業上之事務
其他
- 公司名稱及登記事項之准否或撤銷為公法關係
其他
-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
其他
- 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稱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於設立登記並不當然承受,亦不因其後股東承認,而成為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其他
- 既未完成過戶手續自不能對抗第三人
其他
- 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
其他
-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
其他
- 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準用
其他
- 有限公司依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合併,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尚無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規定之餘地
其他
- 其他有關提案之認定
其他
- 經理人為公司背書票據係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其他
- 公司檢查人為執行檢查職務,即為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其他
-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即不能認為有獨立之人格,其所負債務,各股東應依合夥之例,擔負償還責任。
其他
- 公司經合法登記,即成為法人
其他
- 商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應以真實帳簿為憑
其他
想加上關鍵字一起找?到行政函釋工作站以本機關為範圍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