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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不難明瞭。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改任,於公司之對外關係不生任何影響。本件被上訴人出具與上訴人之保證書既載明,○○公司現在及將來所欠債務,被上訴人願負連帶保證責任,自難謂被上訴人僅就○○勝擔任董事長之新特公司所欠債務負保證責任。(最高法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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