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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不難明瞭。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改任,於公司之對外關係不生任何影響。本件被上訴人出具與上訴人之保證書既載明,○○公司現在及將來所欠債務,被上訴人願負連帶保證責任,自難謂被上訴人僅就○○勝擔任董事長之新特公司所欠債務負保證責任。(最高法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