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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

出處

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九五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當指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查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當指同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定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蓋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惟其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至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如認董事有違法失職,僅得依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召集股東會,由股東會決議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同法第二百十三條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指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所定不經股東會決議之例外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九五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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