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所代表者僅公司營業上之事務
要旨
董事所代表者僅公司營業上之事務
出處
最高法院六四年臺上字第二七二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代表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僅關於公司營業上之業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而為讓與公司全部財產或營業,本不在代表權範圍之內,自無所謂代表權之限制,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本件被上訴人公司堅決否認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為出售公司全部財產之決議,並謂上開讓售乃陳○○及其家人所認股份,達被上訴人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即謂其代表公司與上訴人為讓與財產之行為,對於公司並非無效,要無足採。(最高法院六四年臺上字第二七二七號)

